《巴中市公民医疗用血退费管理办法(2020年试行版)》规定:
一、用血报销对象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包括800毫升),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可无偿享用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不能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即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公民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患者退还收取血液费用中的双倍部分。
注: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或子女用血退费扣减后存余血量为无偿献血者本人可享受的免费用血量。献血者原献血量超过了800毫升,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使用扣减血量后存余血量如不足8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不再享受终身无偿献血无限量用血政策;本人免费用血已超过献血量的,亲属不再享受免费用血政策。
二、用血报销所需资料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办理退费应提交以下资料:
1.献血者、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市中心血站出具的献血证明原件,或全国电子献血证(显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临床用血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医院或医保局加盖鲜章);
省内票据:签注医保血费报销情况的出院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须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省外票据:出院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须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4.医疗用血证明单(特殊情况下医院收费明细可代替用血证明单)。
5.医保结算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用血后办理退费需提交以下资料:
1.献血者、用血者、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市中心血站出具的献血证明,或全国电子献血证(显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临床用血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医院或医保局加盖鲜章);
省内票据:签注医保血费报销情况的出院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须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省外票据:出院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须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4.医疗用血证明单(特殊情况医院收费明细可代替用血证明单);
5.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加盖鲜章)。
6.医保结算单。
(三)不能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办理退费应当提交的资料:
1.用血者、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临床用血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医保局或医院加盖鲜章);
省内票据:签注医保血费报销情况的出院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须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省外票据:出院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输血费用须在出院发票内体现)。
3.医疗用血证明单(特殊情况下医院收费明细可以代替用血证明单);
4.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患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骨髓检验报告证明。
5.医保结算单。
三、用血报销时间、地点及流程
(一)退费时间
退费需在当次医疗费用结算后1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退费地点
1.已安装直报系统的市内用血医疗机构:用血者所在医疗机构若安装有该系统,出院时即可在该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2.市内辖区人民医院(储血点):用血者所在医疗机构若未安装直报系统,在辖区人民医院退费窗口办理。
3.市中心血站:除以上地点外的用血退费在血站办理。
(异地用血报销见后)
(三)退费流程
提交资料——审核合格——打款(提交资料时提供患者或代办人的银行卡或者医保卡)
四、异地用血报销
(一)省内异地用血
无偿献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异地用血后,可自行选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办理,选择在我市办理的在市中心血站办理。选择外市办理的到就医市州的中心血站办理,成都市就医的到成都市血液中心办理。在成都市用血患者同时需提供“用血退费申请表”。
(二)省外异地用血
1.在省外献血我市用血时,收取血液费用中的双倍部分在我市办理退费,收取血液费中的成本部分则到原献血地办理退费;
2.在我市献血省外用血时,收取血液费用中的双倍部分在用血所在地办理退费,收取血液费用中的成本部分在我市办理。
退费报销咨询电话:0827-5253563
来源:巴中市中心血站
监制:李 帜 编审:王 浩
责编:戴珊梓 编辑:李 爽
选题提供或爆料电话:13183525252(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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