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爸爸以后不能接你看海了,我可怜的孩子啊……”这条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内容,来自一位伤心的父亲。

3月10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中学的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经过警方调查,他的尸体在离家十余公里外一处蔬菜大棚的土坑里被发现。发现时,他已经面部模糊,颅骨损伤严重,或遭遇过重击。

涉嫌杀害他的,是三个不满13周岁的少年,其中甚至还有他的同桌。有消息指,王子耀在学校遭遇过较为严重的校园暴力,长期被他们敲诈勒索。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一片沸反盈天。最常见的意见,是希望“未成年保护法不能成为恶法,它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罪犯”。同时,希望“法外严惩”,尽快送这三位嫌疑人死刑。

这里提到的法,是指的我国《刑法》。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未满12周岁不负刑责,12到14周岁,报请最高检可以核准是否追诉,但未成年人不在死刑圈定的适用人群范畴内。

从宏观层面看,《刑法》对于未成年的处置年龄标准,确实根据修正案出台,在逐次递减。其中不得不提的大背景是,随着社会变化,青少年摄入信息的能力大幅提升,灵窦初开时间明显提前,加之营养供给充足,身体发育速度加快,让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现象愈发严重。司法惩处手段和犯罪人群、行为不相适配,不作调整,明显跟不上时代需求。

可这种变化,很多时候是通过无数让人觉得悲痛的个案来推动的。2020年,大连有个13岁的男孩,杀死同小区10岁女孩,令无数人痛心,但却不承担刑责。刑法修正案十一,很大程度就参考了这个案例,一场悲剧,间接推动刑事责任年龄部分下调至12周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这几个13岁的学生,大概率难逃刑责,可这仍然不能满足更多义愤填膺的网友的诉求。他们的诉求朴素而简单:杀人偿命,血债血偿,让他们死。

但法律层面上看,对于未成年这一禁区,当下侧重的仍是法律的教化作用和矫治理念,即未成年还有更多救治希望,积极应对仍有改良余地,要大力支持以教育改造为追求的刑罚体系。

所谓的诸事都报请最高检,把法律适用的审核层级放在天上,更多时候则相当于“核武器”,非必要不使用,威慑有余,杀伤不足。这几年来,你可听过几起未成年犯罪,真正套上了12到14岁追究刑责的条款?

另外需要刻意留意的是,这案件背后还有涉及死刑的讨论。沿历史脉络走来,整个民族朴素正义观里面,对于“斩立决”“杀人偿命”的价值感,一方面在推进死刑作为终极制裁手段的合理性和正义性,一方面也沉溺于某种类梁山好汉的私力救济途径——老天不长眼,那就由我来替天行道。

“所谓死刑有阻吓作用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死刑顶多是打击暴力犯罪的一种极端手段,它本身不能解决造成多数暴力犯罪的社会条件,即剥削、压迫、两极分化等现象所产生的各种反社会倾问。”1853年,卡尔·马克思很清楚地说明了,死刑只是一种工具,“是妨害人们全面理解犯罪机制和消灭犯罪的障碍物。”

他进一步表达了,在实现了平等的文明社会里,死刑是残暴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不公正的、无效的、没有正当根据的。

可当这种理论基础,能否适用于当下的社会情境,则有更宽广的讨论空间。当法律成为施暴者和违法者的倚仗,成为特定犯罪群体的保护伞时,恐怕通过下调未成年人死刑年龄门槛,以强化刑罚的威慑力,只会是时间问题。

当然,哪怕这个案件最后真作死刑惩处,依然很难起到“杀人立威”之效。背后更宏大的问题至今难解,比如城乡二元化,比如留守儿童,比如乡镇教育能力缺失,比如未成年普法……靠严刑峻法解决问题的出口,并不能拦住问题的入口,只要根源还在,再杀十个百个,恐怕也是于事无补。

这些就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