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近日,有当事人来律所咨询,称“村里来了拆迁项目,村里土地被征收了,但是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这合法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集体土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土地补偿费也应当属于全村村民共有。在实践中,土地补偿费也往往是发放给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应当一直留在村集体而不向村民分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全体村民可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制定分配方案。考虑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其他公益用途。
关于留存比例,一般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留存比例一般为20%至30%。一般情况下,在不调整土地且土地征收完成之后,80%的土地补偿费会分给失地农民。如果村委会截留土地补偿款存在违法之处,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向上级部门反映或者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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