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

【案例】

【案例】

桑女士于2020年9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任职服装设计岗,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如果桑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服装公司赔偿3万元的违约金。

桑女士在服装公司工作一年后,于2021年10月向服装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服装公司不同意桑女士的辞职申请,并告知如果其离职就要向公司赔偿3万元的违约金。

桑女士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违约金约定违法。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让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已约定服务期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2)依约承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违约金。

由此可知,除非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培训后约定服务期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其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在本案中,服装公司与桑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服装公司与桑女士约定提前解约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

【适用法条】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公司应对】

【公司应对】

1、用人单位只能针对以下两种情况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其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则该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 En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