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在农村房屋买卖案件中,经常会有当事人问:
卖房人以我不具备本村村民的身份为由,说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那我可以以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吗?法院会采纳吗?
首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基础仅限于请求权,即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而且,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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