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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运河区政府网站公布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同天购物中心销售的加厚航空杯为不合格产品,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同天购物中心处以没收不合格航空杯8包,没收违法所得16.1元,罚款29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相关产品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加厚航空杯被判为不合格。2024年1月24日,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线索转交函》,称在并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牌加厚航空杯“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 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经调查,沧州同天购物中心2023年10月25日,购进**牌加厚航空杯手15包(规格:50只/包;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用于销售。加厚航空杯购进价格6.5元/包,购进金额合计 97.5元,标价为8.8元/包。至监管部门调查当天,不合格加厚航空杯已售出7包,销售价格为8.8元/包,产生违法所得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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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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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运河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