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还不还钱?”周阿姨打电话质问小男友小胡。
“我没钱还,再说这些是我陪你的费用,不需要还!”小胡一口回绝。
小胡的回复让周阿姨愤怒至极,她觉得小胡不仅骗了她的感情,还骗了她的钱,她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两人的故事还要从半年前说起。 周阿姨是个事业有成的女人,公司做的很大,但她的婚姻却一直不太幸福,几年前与丈夫离婚,她一直在大别墅里独居。
时间一长,周阿姨也颇感寂寞,她的富婆闺蜜们便想着带他出去放松。
几个人一行来到长沙某KTV,周阿姨的闺蜜们非常熟练的叫来一排男公关,还各自挑了一个心仪的小鲜肉。
在闺蜜的怂恿下,周阿姨也挑了一个高大帅气,体型威猛的男公关,也就是27岁的小胡。 闺蜜几个在KTV包间唱着歌,喝着酒好不快活。
玩到深夜,醉意朦胧的闺蜜们纷纷在男公关搀扶下,各自进了隐秘的包间。
小胡也很熟练,对有些醉意的周阿姨说道:“姐,要不晚上我陪你吧?” 周阿姨虽然年过50,但保养的不错,也算徐娘半老,看上去有些姿色。
周阿姨一愣,长期的孤寂让她内心窜起来一团火,眼前帅气的小鲜肉让她心砰砰直跳,不由自主的跟着小胡进了房间,两人随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虽然周阿姨事后给了小胡一笔不菲的报酬。但自从这次之后,周阿姨心里对小胡竟然起了丝丝不一样的感觉。
她开始频繁的光顾KTV,只为了和小胡在一起。 后来,周阿姨对其他女人与小胡亲密接触,也产生了醋意,于是她干脆告诉小胡,让他不要在KTV干了,和她在一起,她会给他钱。
小胡一听,顿时心中大喜,立刻答应了周阿姨的请求。周阿姨甚至专门租了一套高级公寓,作为两人同居的爱巢。
两人过起了幸福的同居生活,周阿姨对这个小男友十分的体贴,几乎是有求必应。
周阿姨出手阔绰,为他买了高档手表和西装,还不时给他钱花。 短短半年时间,周阿姨在小胡身上的花费已经高达89万余元。
小胡也十分懂事,将周阿姨伺候得十分舒服。 可就在一天晚上,周阿姨意外发现了小胡的手机微信,才得知小胡竟在老家已经结婚,而且有一个孩子!
岂料,周阿姨感觉到被背叛,当即与小胡大吵了一架,还让小胡从爱巢里滚出去。
这让小胡觉得十分委屈,他觉得两人的关系本就是情人关系,周阿姨的反应太过了,一怒之下就搬了出去。 周阿姨越想越气,她想不到自己在小男友身上花了这么多钱,他竟然还有老婆!于是周阿姨打电话给小胡,要求他归还89万块。 可小胡不乐意了,他对周阿姨说道:“那是我陪你的费用,大半年了,你想白嫖么?”
周阿姨顿时怒火冲天,直接将小胡告上法庭,要求小胡还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周阿姨去KTV有偿让小胡陪她的行为? 周阿姨通过金钱,有偿让小胡与她发生不正当关系,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有人会说,男性不应该是卖淫的主体。
实际上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并不限于特定性别,即便是同性之间发生以金钱进行的非法交易,都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因此两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周阿姨要求小胡返还89万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赠与合同中,财产发生转移已经发生后,一般来说是不可撤销的。
本案中,周阿姨给小胡的钱和物品可能已经转移了所有权,因此撤销赠与的可能性较低。 但如果周阿姨可以证明这些支出是基于误解或欺诈(例如,小胡隐瞒已婚事实),她可能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如何审理呢? 小胡表示周阿姨实际上没花这么多钱在他身上,比如房租,汽车也是写的周阿姨名字,根本没有89万块钱。
小胡还表示,他结婚的事情周阿姨早已经知道,她此次进行诉讼,就是不想让小胡和她分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作为已婚人士,与周阿姨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其大额金钱和物品,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不过,法院认为周阿姨给小胡的花费,是基于自愿的情况下产生的,而周阿姨并没有提出小胡诈骗她钱财的有力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小胡返还小胡借周阿姨的7万余元,驳回周阿姨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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