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
阜新市森林草原防火区为阜新市全域。市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森林草原旅游景区、文化文物保护单位、林牧区输变电站及线路、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及管道、储油加油设施、物资储备库、水电站、爆材库、化工厂、城市面山、村林密接带等重点部位、重要目标为重点防火管控区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违规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管控区域及其周边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烧林木枝叶、烧垃圾、烧杂草、上坟烧纸、焚香祭祀、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违反上述命令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本防火令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