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十年的时间没有往来,足够让原本熟悉甚至亲密的人变得陌生。

图中的王女士抛夫弃子,离开原本的家十年之久,却在丈夫因为飞来的横祸突然去世获得58万的巨额赔偿款时,回到家中要求分得18万。

面对这样母亲这样的要求,死者赵先生的女儿赵某珍当然是拒绝的,这也让王女士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王女士离家十年之久?法院究竟会不会判给王女士这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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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飞来的横祸,巨额的赔偿款

平常的的一天,王女士的丈夫赵先生骑着电动车出门购买物品,可没想到,赵先生在路上遭遇了车祸,不幸去世。

赵先生去世之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赵先生的家属一共获得了58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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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赵先生的女儿以为可以好好办完父亲的葬礼,一位不速之客却登上了门。

赵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得知丈夫去世获得58万元赔偿款的消息,在离家十年未曾踏进家门一步,家人多次劝说也不回家的情况下,竟然主动回家,要求分得18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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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十年没有回家的王女士,赵先生的亲属当然不可能同意王女士这样的要求。

而王女士觉得自己依然与赵先生保持着夫妻的关系,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自己就还是赵先生的妻子,就有权分得一部分的赔偿款。

看到赵先生的家属拒绝了自己要求分得18万的请求,赵女士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女儿、儿子、公公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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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不仅赵先生的家属不愿意将这笔赔偿款分给王女士,作为与本案无关的村民也格外的气愤。

他们认为,在赵先生在世时,王女士并没有尽到一个妻子、一个母亲的职责,却在赵先生去世之后要求分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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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离去的母亲,多次的劝说无果

细说本案的缘由,这一切,还要追溯到十年前,王女士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行为。

10年前,已经出嫁的女儿赵某珍接到父亲的一个电话。

电话那头的父亲语气十分焦急,慌慌张张地对女儿说道,“妈妈说离家出走了。”

这让女儿赵某珍感到匪夷所思,她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母亲离家出走,这期间没有任何的征兆,母亲王女士也没有过什么奇怪的举动,十分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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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为什么呢?王女士离家出走的那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根据被告邻居的描述,那天正好将近过年,赵先生就让王女士和儿子出门到武墩那边去买一点年货,准备过年。

而王女士却拒绝了这一要求,对丈夫赵先生说,“你们去吧,我不去。”

赵先生说,“你不去,那就我去。”随后,王女士还骂了赵先生几句,赵先生也没有理会妻子的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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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带着儿子出门购买年货,但是回来时,却发现王女士不见了。

赵先生四处寻找,也没有见到妻子王女士的身影,这让赵先生一下子慌了神,他也不知道王女士到底去了哪。

情急之下,赵先生只好打电话给自己的女儿。

根据赵先生女儿赵某珍的描述,她的父亲那段时间跟疯了一样,嘴里成天念叨着,“她去哪了,她去哪了。”天天四处寻找王女士的,女儿赵某珍说到这里,也不禁红了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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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母亲的突然失踪,女儿赵某珍也感到十分不解,内心也很担忧母亲,同时也看着父亲每天念叨母亲,情绪低落,心里也很心疼父亲。

为了寻找母亲,一家人花费了很大的财力、物力。

一连寻找了四年,终于在2013年,赵某珍才打听到她母亲的下落,沿着自己找到的线索,赵某珍终于找到母亲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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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巧的是,女儿赵某珍去的那天,王女士正好站在门前,面对前来的女儿,王女士不是询问一家人过得好不好,而是冷冰冰地对女儿说道,“你来干什么?”

更让女儿心寒的是,她的母亲王女士现在竟然和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朱某居住在一起。

随着与母亲的交谈,当年母亲出走的理由也逐渐显现出来。

原来四年前,当时的母亲正在工地上打工,偶然的机会,王女士认识了男子朱某。

当时朱某天天跟王女士在一起干活,朱某也是经常夸王女士,说王女士是怎么怎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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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朱某的糖衣炮弹,王女士很快就招架不住了,便和朱某一起去了外地打工。

朱某把赵某珍带走后,在外地打了几年工,便回到现在的居住地一起生活。

但是王女士毕竟没有和赵先生离婚,就和朱某同居,这种做法显然是不道德的.于是女儿赵某珍便提出让母亲和自己回家,但是王女士却表示现在的亲人都不要了,拒绝和女儿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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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态度也十分强硬,阻止赵某珍带着母亲离开,王女士甚至直接放言和女儿一家断绝关系,面对这样的情况,女儿也只好离开了。

事情很快迎来了第二次契机,临近王女士的生日,女儿带着生日蛋糕满心欢喜地去找母亲.

结果却遭母亲泼了冷水,之后,女儿一方又多次上门,但是都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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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对峙

作为被告的一方,女儿赵某珍认为原告离家出走多年,没有做到妻子的义务,也就没有权利获得赔偿款。

但是原告认为离家十年这件事情并不影响对赔偿金的分割。

王女士认为当年离家出走时,并没有与赵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自己也将两个孩子抚养到了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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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王女士声称与赵先生生活时,赵先生对她有暴力倾向,并向前去调查的记者和围观的群众展示了她身上的伤疤。

但是女儿和公公都称在家时赵先生并没有对王女士进行过暴力殴打的行为,且女儿指出,当年王女士离家出走时,身上并没有这么多伤疤。

通过深入的了解得知,王女士与婆婆,也就是赵先生的母亲并不是很和睦,双方之间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而赵先生这个时候基本都在努力地劝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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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的不足,原告便开始回避家暴这一问题。

王女士当年离家出走时,大女儿是20岁,小儿子是19岁,都已成年。

但儿子却有先天的智力缺陷,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并不能自己照顾自己。

所以王女士作为一个母亲,有义务对虽然已经成年,但智力上有缺陷生活并不能自理的儿子进行引导、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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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来讲,王女士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

针对原告王女士一系列的做法,法院也是依法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场闹剧也得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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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王女士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根据亲疏远近的关系,王女士离开家十年之久,原本作为妻子的她,在家庭中关系应该是亲的,但是由于她远离家庭十年之久,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亲的关系,也变得疏远。

所以她和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是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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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王女士与朱某组成了另外一个生活共同体,也就离开了原本赵先生生活的生活共同体,王女士与赵先生只是仅存于名义上的夫妻,但两者十年没有生活在同一个共同体中。

赵先生去世时,王女士也生活在另外一个生活共同体中,所以她不能分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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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否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有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死亡夫妻关系⾃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所谓⼜与他⼈结婚,包括骗取合法⼿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是指本⼈虽⽆配偶,但明知对⽅有配偶,⽽故意与之结婚的,此种⾏为是有意破坏他⼈婚姻的⾏为。

本案中,王女士并没有与赵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即为有配偶的人。

同时王女士与朱某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十年,是事实婚姻。

且朱某是知道王女士是有配偶的,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婚姻。

所以王女士是构成重婚罪的,她的图谋在法律的约束之下,终究是不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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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俗话说的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让家庭变得更好。

同时也要谨记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享受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