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下午14时12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在辖区金地路和玉锦路路段对“辽J32**学”教练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訾某某身上散发酒气,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3mg/100ml。訾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訾某某为阜新县某驾校教练员,当天中午吃饭时喝了酒,酒后认为饭店离家很近,于是驾驶教练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检查……
开发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訾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且訾某某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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