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抽奖这个事并不陌生,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比如,商场开业或遇到重大节日都会以抽奖酬宾的方式吸引客流量。

而奖项内容可以是鸡蛋、洗发水等日常生活用品,也可以是电饭煲、空气炸锅等家电,具体价值的大小,完全看活动举办方的意思了。

其实,不止是商超会举行抽奖活动,就连房产开发商也会举办这类活动招揽业主,由于房子本身价值很大,所以开发商也很舍得,而奖项内容也会以洗衣机、空调等价值较大的商品代替,更有甚者,甚至会以汽车作为奖项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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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听说过以“一元购房”作为奖项的事情吗?

2014年11月16日,贵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开盘。

为了吸引民众购房,开发商煞费苦心地做了一个活动:凡购买该楼盘的任一楼栋的任意户型、面积的房子,均有一次抽奖机会。而奖品设置了包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在内的10余个大奖,奖项内容更是包括现金、家电等丰厚大礼。

让人血脉喷张的是,此次活动的特等奖只有一个名额,奖项内容则是“一元购房”。

也就是说,只要你中了特等奖,那你就可以以一元的价格购得价值几十元的房子。虽然是直接抵扣的,但综合换算价值那也是相当巨大的。

此活动一出,当地居民议论纷纷,表示“一元换购”这种事情之前也遇到过,可那也就是一些汽水、饮料的活动,如今,这种活动竟然出现在房子这种高价值的商品上,简直让人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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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居民们还觉得这是房产公司为了吸引人气的一种手段,即使有这样的大奖,那也都是房产公司内定好了的,一般人也就听个热闹就行了。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还是去了,万一自己就是那个幸运儿呢?亦或中不到特等奖,中个一等奖二等奖那也可以啊!

而金先生也是前去看房人群中的一员,与那些看热闹、碰运气的民众不同的是,金先生此行的目的倒不是奔着抽奖去的,而是实打实确实需要买房的。

金先生老家本不在贵州,只因年轻的时候就和妻子一起就来到贵州惠水务工,在这里,金先生和妻子靠着吃苦耐劳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慢慢积攥了一些钱,之后,甚至在惠水这生了孩子,住了这么长时间也习惯了这里的风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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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这里住了很多年,但是金先生一家人一直以来都是租房子住的,早几年,金先生也想过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奈何当时金先生手上资金有限,倘若全部交了首付,再加上月供,那一家人的生活可能就成问题了。

所以,金先生便将买房子这事一拖再拖。

直到这一年,金先生和妻子在当地做了点小生意,钱包也慢慢鼓了起来。看着孩子即将长大成人,租房子住始终不是一个长久之计,而且将来孩子结婚也要用到房子,所以迟早都是要买的。

最终,和妻子商量后,金先生决定就在贵州当地买一套房。挑了一圈后,最终想要购买的位置正是这个11月16日开盘的房产公司的楼盘。

当然,金先生做决定选这个楼盘的时候,他不知道该房产公司会设置后面五花八门的抽奖奖项,他甚至连首付的钱都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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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一元购房”的这个特等奖抽奖这个事,对于金先生而言也只不过锦上添花的事情而已,有更好,不管中不中,也就顺手的一个事情;即使没有,他也会去选购房子。

所以,当金先生提着手提包进入楼盘营销中心后,甚至都没怎么看大门两旁的那些花里胡哨的活动介绍,直奔大堂楼盘沙盘了。

在销售人员的一番细致介绍下,金先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很快便选定了一个楼栋,接着又在销售人员的指引下,选定了楼层号、房间号这些。

之后,金先生便根据销售人员的提示,缴纳了一万元的定金,并爽快地签下了房屋《认购协议书》。

而自始至终,金先生都没有主动咨询过那个抽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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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在金先生签完认购书提着包准备离开时,销售人员才突然想起来了那个抽奖的活动,简单介绍后,便让金先生进行了一次抽奖。

金先生只当是走个过场,随便选了一个号牌,毕竟他也没指望中大奖,因为他也混迹社会多年了,对于这些抽奖活动也是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同样认为那只是一种促销手段,中也是中个小奖,大奖那都是内定的或者你根本抽不到。

所以,离开营销中心后,金先生心里想的全是接下来的那些正常购房手续,以及月供的维持和缴纳,将抽奖的事抛在了九霄云外。

所谓“有心栽花花不放,无意插柳柳成荫”,就在金先生回家的第三天,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突然给金先生打来电话,表示金先生中了那个只有一个名额的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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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陌生的电话号码,听着工作人员激动的语气,金先生的第一反应就是接到了骚扰电话。正准备挂断时,对方却报出了那天金先生选的楼盘名称、楼栋楼层号这些信息。

金先生听后,又简单问了下才知对方是该楼盘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但也并没有表现出多大的兴趣,只是象征性地问了一句:“什么特等奖?”

于是,工作人员又耐心地给金先生了介绍了一下公司前不久设下的这个抽奖活动,表示特等奖就是“一元购房”。

金先生捋了捋,反问道:“也就是说我中了这个奖,可以一块钱买到四十几万的房子?”

尽管,金先生仍旧难以置信,认为这完全是天上掉馅饼的事,就一个名额,价值还这么大,买房的又不止自己一个,就真的让自己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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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转念一想,自己还是去营销中心当面确认一下,万一是真的那可真是赚大了,万一不是真的,也没什么损失。

当金先生来到房屋营销中心后,刚进门,就有几名销售人员主动迎了过来,还未等金先生问出口,工作人员就给他道贺,还端茶倒水,将他迎到了接待区的贵宾沙发上,之后便拿出了金先生此前签订的认购书和他核对。

看样子,都不用问就知道自己真的中了特等奖了!

金先生在仔细看了一遍销售人员递过来的抽奖活动的详情传单后,更是激动地差点蹦起来。

销售人员表示,抽奖活动会持续一段时间,等那些一等奖二等奖后面的奖项名额全部落实后,会在活动结束后通知中奖人前来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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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金先生虽然表面淡定,一边喝着茶水一边听着销售人员的介绍,内心却乐开了花。

所以,刚出营销中心的大门,金先生立即给妻子打去了电话,告知了这一喜讯。

不出意料,金先生的妻子听到这个消息后,完全不信,还说金先生都一把年纪了还这么幼稚,那都是房产公司为了卖房制造的噱头,不制造一个平民中大奖的“真实案例”出来,谁还会相信那些大奖能落到普通人身上?谁又会来买房呢?

金先生心里一合计,1元换购一套价值43万元的房子,任谁都难以相信,觉得妻子的话不无道理,所以挂断电话后再次进了销售中心核对,得到的回复是:你确实中了特等奖,接下来就安心等颁奖吧!

看着销售人员的神情和语气,金先生也挑不出毛病,受妻子那番话的影响,此时,金先生的热情也消减了许多,但他心里却还是抱有一丝幻想,觉得再等等,等到颁奖那天看房产中心怎么兑现诺言。

很快,抽奖活动便结束了,房产中心的人也电话通知了金先生领奖的日期,地点就在销售中心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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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天一早,金先生就瞒着妻子来到了销售中心,如果中奖是真的,也当是给妻子准备了一个惊喜,如果真如妻子所说只是一个噱头,只是一场乌龙,那自己出的这个丑也只有自己知道。

随着现场人员的不断增多,差不多两个多小时后,颁奖仪式终于开始了。

坐在台下的金先生看着那些一等奖二等奖等差不多十来个奖项均已兑现,而且看那些领奖的人似乎也不像是托儿,金先生一边为那些获奖的人鼓掌庆贺,一边心里盘算着:什么时候能轮到我?

然而,左等右等,等到颁奖仪式都结束了,特等奖都没有颁发……

看着那些抱着大奖喜悦离去的其他业主的背影,金先生一脸疑惑地找到了工作人员,询问为什么没有颁发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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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则有理有据地表示:特等奖涉及的奖项价值巨大,需要公司各高层审批手续走完,然后会另择日期颁发。

金先生不放心,让销售中心提供一个证明类的书面文件,销售中心似乎早有预料,当即就和金先生签订了一份获奖协议书。

一番操作下来,工作人员的解释和举动滴水不漏,合情合理,金先生虽有不满,但也能接受,之后便离开了营销中心。

不料,之后金先生等了快半个月都没有等到房产中心打来的领奖电话,此时的金先生已经等不及了,怒气冲冲来到了销售中心。

销售中心的一个副总告诉金先生,由于公司的董事常年在省外其他项目,回贵州少,所以审批程序还没走完,等领导回来了,程序走完了,会电话通知金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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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金先生还在那里抱怨,而那边的工作人员则直接放话:“你既然中了特等奖,那这个房子就是你的,放心,跑不了!”

闻此,金先生只得再次相信,悻悻离去。

之后,金先生仍迟迟没有收到房产公司的领奖电话,甚至也没有和他办理任何房屋交接手续,为此,金先生没少往销售中心跑,而每次得到的回复不是“再等等,跑不了!”,就是“审批流程还没走完,走完了通知你!”

不知不觉,时间已经来到了2016年初,此时距离金先生交定金、中奖的时间已有1年多时间,金先生仍没有得到房产公司的中奖兑现,一气之下,金先生将该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金先生和该房产公司的代表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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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的律师表示:金先生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认购书到如今的2016年4月6日,已经一年有余,迟迟没有兑现中奖承诺,期间也没有和原告金先生办理任何房屋交接手续,分明是在拖延,属于违约行为。

而该房产公司的律师则表示:金先生之前签订的认购合同只是一份简单的预约合同,不属于正式合同,因此金先生没有权利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但金先生律师认为:金先生在中奖后与房产公司签订的那份《获奖协议书》完全可以证明金先生中奖后已经跟房产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

法官审理认为:房产公司的说话自相矛盾,既然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那房产公司这是明知还为,属于欺诈,既然协议上表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就真实有效。

眼见金先生逐渐占据上风,这时,房产公司表示金先生中的那个特等奖其实是有一个7天的有效期的,这个在认购合同上也有标注,现在已经明显过了这个有效期,所以那个特等奖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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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一听这话,瞬间急了,表示当初自己为了兑奖这个事还多次去找过营销中心,是营销中心那边以各种理由让金先生等待,并非他本人没有及时领奖,这是房产公司的过错。

对于金先生的反驳,房产公司没有继续辩驳,反而提出,当初公司设置的那个特等奖其实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该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以抽奖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而该房产公司设置的特等奖“一元换购一套价值43万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活动无效,自然这个特等奖也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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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律师顿了顿,表示既然知道这种抽奖不合法,当初为何要设定呢?又为何要和金先生签订获奖协议呢?

法官认为:既然房产公司先后与金先生签订了认购书和获奖协议,那么合同就已经生效,房产公司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几天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房产公司应在10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金先生,并为原告金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公司妥协。

本以为事情发展到这里,金先生就能美滋滋地得到自己的房子了,不料,在房产公司给金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又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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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经房产公司的财物核算,给金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其43万元的房屋价值,需要代金先生缴纳14825元的房屋契税以及85703元的偶然所得税。

也就是说,金先生想要顺利办下房产登记,领到房屋钥匙,需要额外向房产公司缴纳上述两笔共计100528元的税费,再由房产公司待其缴纳给税务局。

然而,经过之前这么一闹,房产公司在金先生心里的信任荡然无存,他觉得这是房产公司想从中牟利以减轻他们的损失,因此说什么也不肯交这笔钱。

但是此时,房产公司也不想再就此事和金先生纠缠了,可金先生又不配合,于是,房产公司又将金先生告上了法庭。

一下子,原告变被告,金先生脸上写满了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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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并不存在想要牟利的利害关系在里面,之后又由调解员的介入,金先生总算答应将房屋税费交给房产公司缴纳,但他也提了一个条件:那就是缴纳这些税费时,必须带着金先生到场。

而金先生的这一要求最终也得到了房产公司的认可。

2016年11月1日,金先生和该房产公司终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至此,一场历经近2年的购房风波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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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虽然最终获胜了,但也让他付出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

而房产公司也应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商业往来讲究的就是“诚信”二字,所谓“诚信赢天下”,倘若一个公司一个企业如果连诚信都抛弃了,那肯定不会走得太远。

对此,你怎么看?你生活中有没有遇到类似于金先生这样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