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市的王先生,在村农贸市场旁拥有一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后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根本无法满足王先生原有的生活需要,因此,王先生并未就安置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周边房屋多数已经被拆除,王先生越发担心自己的房屋会随时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

为降低强拆风险,尽快拿到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王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考虑到本地区的法治环境以及本地律师在维权过程中的限制, 王先生决定北上,寻找一家具备征拆经验的律所,最终,王先生选定了北京圣运征拆律师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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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圣运律师迅速响应,多线启动程序

在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立即组建办案团队,由专业精湛、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本案的主办律师,并在24小时内制定了精密完善的办案策略,在48小时内便启动了法律程序。

因本案缺乏关键的证据材料,主办律师立即与团队工作人员展开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向县级、市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社会保障等多部门申请相关材料,找出本案的违法点,并为接下来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材料。与此同时, 由于本村中的多处房屋已经被拆除,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在村里查看情况,这不得不警惕违法强拆的情况发生,因此,主办律师向多级公安部门书面申请了人身安全及财产保护。

另外,主办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指出,征收方急于推进征收程序,必定是为了尽快开展项目建设,尤其是该地很有可能开展商品房建设。基于此,主办律师立即启动了撤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拖住 其用地脚步,令主办律师感到意外的是,征收方未逃避司法审查,竟直接作出了《关于对王先生等人房屋不纳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知》,决定不将王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主办律师指出,征收方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保持稳定性及公信力,在王先生就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后,征收方便将本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上诉人房屋又作出不予征收的通知,有明显地规避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嫌疑。

此外,多线作战是主办律师的一贯风格,为帮助委托人尽快拿到安置补偿,还向征收方提出了书面的安置补偿申请。好在经过多方努力后,王先生如愿签订了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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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判决,征收方负有履行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

虽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征收方始终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对此,主办律师帮助委托人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指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自房屋被拆除后,王先生至今没有得到镇政府完全安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因此,征收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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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示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我国明确规定,案涉安置补偿协议为行政协议,征收方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若征收方认定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其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请求支付补偿的重要依据,是大家维权的有利证明,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总之,有许多被拆迁人往往是被拆迁方所作的口头承诺所诱惑。征收方口头承诺一些很诱人的拆迁条件,很多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字,但后来发现政府和自己的口头承诺一个都没有落实,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压根不承认向被拆迁人作出过任何承诺,一切以书面协议为准。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