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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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最担心,在贷款还未到期时,借款人财务状况突然恶化或者卷入重大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债务到期得不到清偿。

如果在借贷合同中提前约定“借款人出现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提前到期”

这种约定有效吗?

最高院在《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约定的“现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违约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有效。

最高院认为:

本案《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冠福公司出现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违约情形时,雪松信托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自2018年9月开始,冠福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合同约定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已发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提前收回贷款亦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故雪松信托宣布本案所涉信托贷款于2018年10月29日提前到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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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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