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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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常以“未收到送达材料”为由抗辩,尤其是快递员联系不上时将材料投递至菜鸟驿站的情形。

那么,当事人不接电话,快递员将寄件投递菜鸟驿站能否视为有效送达?

最高院在《向某焱、深圳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预留有效地址却不接电话,快递员将寄件投递至菜鸟驿站,视为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

根据中国邮政集团某区分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向某焱邮件投递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投递员在相关文件投递过程中,在按照投递规范多次拨打向某焱电话均未接通的情况下,曾经联系寄件人询问具体地址,但寄件人无法提供更多信息。因邮递面单上的地址没有小区名称无法确认具体送达地点,遂投递到就近的菜鸟驿站,并由驿站向杨某德、向某焱二人发送短信通知。因案涉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均由杨某德、向某焱提供,没有证据证明寄件人书写收件地址存在错误。

在邮政部门按照杨某德、向某焱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完成直接寄达且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向《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了送达,符合《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送达条件。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后,仲裁机构向合同中预留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仲裁规则的规定。

【裁判观点简析】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投递行为被认定为有效送达,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当事人预留的地址、电话真实有效,无虚假、错误情形;二是快递员已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多次尝试联系当事人无果;三是投递地点为当事人预留地址对应的合理代收点(如菜鸟驿站),且已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取件。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送达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取相关法律文书,而非必须由当事人实际签收。本案中,向某某预留了有效送达地址,快递员在无法直接联系到本人的情况下,将邮件投递至其地址对应的菜鸟驿站,已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符合送达的法定条件。向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取件,不能以此对抗送达的法律效力,仲裁缺席裁决合法有效。

周军律师提醒,对当事人而言,预留送达地址后需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若地址、电话发生变更,需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法院等相关机构,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缺席裁决、败诉等不利后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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