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婚姻编解释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正文一共20条,涉及内容广泛,整体以保护弱势方为主,增强了弱势一方主张无效的方式和提升保护力度的方式。其中大家议论最多的就是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和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认为是在偏袒女方,事实真的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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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认为并不一定,就以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来说,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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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动把弱势一方代入为女方的话,好像是在保护妇女的权益。但如果代入为男方的话,这一条也是成立的,所以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大家的权益,而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展现了法律对弱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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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冯婉秋律师,是一位有经验的30+合伙人律师,⚖️现在已执业6年,专攻家事和债务问题~关于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热点问题大家有不懂的或不同意见的,欢迎私♥我,一起探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