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

界定标准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一)建筑面积158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套数占本物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70%(含)以上的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执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商业用房除外)。

(二)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实际执收标准的80%纳。

二、普通住宅认定

(一)住房面积汇总。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应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制作住房面积汇总表,自行核查住房面积和套数,确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实行房屋预售的,按照预测成果面积核查;实行现房销售的,按照实测成果面积核查。

(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经物业服务人确认盖章的住房面积汇总表,接受购房者监督。物业服务人自提供服务之日起,负责公示住房面积汇总表,接受业主查询。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无法提供测绘成果等有效材料的,该物业服务区域暂认定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人应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制度,会同建设单位对《住房面积汇总表》进行确认。《住房面积汇总表》应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

(二)原则上,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应按全部楼栋界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因分期开发,确实无法提供所有楼栋房屋测绘报告的,可分期界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后期调整方案。未明确后期调整方案的,暂界定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建成项目中,因分期开发、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原因,已经实施分区管理和差别化服务的,可分别界定。

(三)按照职责分工,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监管,测绘主管部门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加强对本辖区普通住宅界定的监督指导。

四、相关事宜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公寓,经相关单位确认符合居住条件的,有业委会的执行市场调节价,无业委会的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住房面积汇总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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