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是企业劳动纪律管理的最基本工作,也许企业严抓考勤并不能带来很大的价值提升,但松散的考勤管理必定会极大的降低创造效率,组织达到一定规模,标准化、职业化管理是持续发展的必经程序。

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是很多企业规范员工考勤常用的约束手段,但这样的规定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产生劳动纠纷企业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处罚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的违纪员工却还要败诉赔钱,这对于企业管理会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对于遵守纪律按时出勤的员工也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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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改变制度,在合法的基础上达到管理效果呢?

01、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迟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扩大了员工的违纪后果,如果公司以多次迟到累计旷工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将被认定为违法辞退,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

【案例】(2024)苏12民终524号

宋某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员工上班时间晚到30分钟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每旷工半天扣200元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三天,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于2022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29日、11月11日、11月15日、11月23日、12月4日、12月8日均旷工半天。

2022年12月9日,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46160元。案件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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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时间晚到3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连续旷工3日或累计旷工3日作自动离职处理。上述规章制度虽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已告知劳动者,但该项规定明显失当,并不合乎情理。

宋某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之“严重”程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6140元。

两个多月八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已经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公司的制度中可以这样规定:员工迟到半小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年度累计3次警告处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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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员工旷工一天公司只能扣员工当天的工资报酬,扣三天工资相当于员工正常出勤两天公司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不但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是广东省某公司的员工,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8510元、岗位工资750元、技能工资2500元。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迟到或早退现象,当月无全勤奖,并根据具体迟到、早退情形进行如下处理:迟到或者早退超过60分钟,均视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每旷工一天扣发当事人3倍日工资

陈某在2019年6月23日至7月22日的缺勤时间合计12小时43分钟。2019年7月23日至8月19日的缺勤时间合计12小时37分钟。

2019年7月陈某被扣工资7760.45元,8月被扣工资9921.98元。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到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扣发三倍日工资,属于明显放大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加重劳动者的违纪责任,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不当减少。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合理对价,即使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缺勤时间扣减相应工资,不得扩大劳动者的违纪后果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2019年7月工资差额6413.47元;公司向陈某支付2019年8月工资差额9256.95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得克扣,但企业可以通过设置绩效奖金、全勤奖等方式,以少发奖金的方式规范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

对于劳动者来说少发奖金就等于扣工资,但法律风险层面,如何制定奖金发放规则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少发奖金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