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和张女士为了两人早点离婚,决定对于两人的房子不进行分割,双方都同意对方将房产赠与给两人的儿子小孙。但是张女士担心这只是孙先生的权宜之计,万一离婚后孙先生对这一约定反悔,要求撤销房产赠与,那岂不是自己和孩子都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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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反映出的问题是: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孩子,离婚后对方是不是能反悔?

这几天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明确说明: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那这个问题的答案自然是:不能反悔!

因为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父母将房产赠与孩子的行为,是父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也是父母因离婚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具有双方保障孩子有一个良好、舒适的居住环境的初衷。

所以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因为赠与方在离婚后反悔,就撤销赠与。

涉及到这种情况的离婚协议内容还是比较复杂的,那么如何写离婚协议才有效?怎么切实保证孩子和咱们自身的利益?请随时与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