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隔壁交警大队停车场停着一辆摩托车,竟见财起意,在晚上动用起重设备将摩托车盗走。4月19日,贵州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盗窃案典型案例,涉事男子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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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据普安县法院

经查,2月3日晚,曾某某在其住房楼顶,看见隔壁普安县公安局楼下交警中队停车场停放有一辆摩托车,便产生盗窃念头,当即携带一种叫作“铁葫芦”的起重设备从自家房屋顶板处翻入停车场内,将摩托车捆绑盗走。

这辆无牌摩托车是因黄某某违章被交警部门暂扣。2月23日,警方查获这辆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该车当时的市场零售价为6342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秘密窃取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楼下中队扣押保管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告诫心存歹念之徒,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底线。

徐捷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