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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场费”这个名词,在几年前,就已广泛流行于全国主流城市的各类酒吧市场中。由于酒吧的经营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酒水,而酒吧营销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客户资源,所以各大酒吧都在抢先挖猎资源多、业绩高的酒吧销售人员。

那么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挖猎到优质的酒吧销售呢?而转场费这个模式,其操作的底层逻辑在于:A夜店通过签订业绩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合同上的费用,将B夜店的销售张三挖猎到自己的门店就职。

随手签个合同,再跳槽一下,就能顺利拿到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更有甚者,例如前几年的成都酒吧市场,部分销售的转场费更是达到了百万起步。面对这种诱惑,相信绝大部分的夜店销售都难以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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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转场费”这个形式,无论对店方还是对从业者,似乎看来都是一件好事;店方通过挖猎竞争对手门店的销售,抢占了部分客源,而销售本人也获得了一笔不少的费用。

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近日我刷到了一条朋友圈,国内某知名夜店发出了通告,对签完转场费合同,而拒不履行义务、未完成业绩指标,并且拒绝退还转场费用的门店销售,进行了网络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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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图中的情况并非个例,在行业内也已是屡见不鲜了,销售签完过场费跑路这个情况,在行业内一直是个烫手的山芋,甚至已经形成了这种恶性的风气。

某些地区,此类情况甚至已经形成了一个有组织、有规划、有预谋的“团伙作案”,由领头的总监带队,带领着团队所有人,签完第一家跑路了就去签第二家,第三家……以此类推。

几年前,成都某家大型夜店,为了挖猎销售,签出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过场费支出,结果绝大部分销售签完了拿到钱都陆陆续续跑路了,而门店从维权的时间、成本、人数来讲,都是杯水车薪的,最后这家门店因为这个事件,硬生生的给干倒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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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过场费,未完成指标,销售跑路这种情况的出现,大致分为两点:一部分是出于销售的单方面违约,另一部分是出于店方的某些责任。两种情况我们分别探讨下:

出于销售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很好解释,既然是出于销售的责任,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与门店签订的合同条款一定是双方认同的。

很多销售拿了过场费,普遍都抱有侥幸心理,觉得酒吧不像早年的乱象,如老板、店长会恐吓甚至殴打员工,认为酒吧行业现在已经逐渐正规化,反正自己转场费都已经到账了也花完了,酒吧肯定拿自己没办法,反正钱已经花完了也没有钱偿还。

事实是,既然讲到了酒吧现在已经成为正规化的企业,那正规化的企业肯定是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的,建议大家去企查查搜索下国内各地区知名的大型夜店,光起诉销售未返还过场费的开庭信息,都不下几十件。

退一一万步讲,就算店方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会通知门店官方账号发布官方通告,以此来告诫当地的同行门店与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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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店方一旦拿着合同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很多销售只能选择逃避不到场,然而事实是到不到场都是可以开庭的。当然还有少部分人选择到场,但唯一的几句说辞就是:合同的某某条款有问题、不合理、我没看等类似的理由。

然而此类说辞,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签合同的时候,要说你真没看,这听起来并不现实,因为人一旦涉及利益问题,是都会思考自己的利弊的。

或者说,即使是合同中存在着某些不合理,或过于苛刻的条款,而你自愿签了合同,就相当于你认同并认为自己能完成这些条例,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等价交换,没有什么谁对谁错的。

关于这一点,律师是这样解读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属于劳动报酬的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所以很多销售,抵不住眼前的诱惑,最后兜兜转转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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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店方的某些责任,这点比较复杂,比如签一个月给你10万块钱,当你做完了这个月,下个月再给你签30万的合同,这个时候大部分销售是抵不住金钱的诱惑的,慢慢的一步一步层层加码,最后引发连锁反应,永远填不完的坑。

当然也有很多别有用心的店方,销售A,签订了业绩合同拿到了转场费,而店方却安排其他销售慢慢洗销售A的客户,导致销售A的顾客,逐渐被别有用心的店方安排的其他同事吃掉,最后完不成指标还要被店方追讨责任。

甚至签完了过场费,店方对于此销售,在日常的工作中区别对待,恶意罚款、扣款、穿小鞋此类的事件也是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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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过场费这个话题,属于各抒己见,各执一词的现状。很多从业者、酒吧博主、KOL都曾带头Diss过转场费这个问题。但这个现象再怎么抵制、去声讨都无法改变,除非有关部门出面制止,但这种想法基本属于天方夜谭。说个很理性的评价:部分市场就是这样,你可以让自己的门店不用过场费,甚至去营销化。但仍然改变不了其他的竞争对手门店使用过场费来进行恶性竞争。

话说回来了,很多在朋友圈天天骂转场费、高价挖猎的从业者,很大一部分,都属于未亲身经历此事件的,当这个诱惑落在了自己的头上的时候,谁又能保证自己能够拒绝收这笔意外之财呢?

但再怎么说,过场费这个天大的诱惑,都属于一把双刃剑,其好的一面坏的一面都有展现。所以签合同有风险,拿钱需谨慎啊各位。好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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