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监狱管理体系中,确保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配备医疗机构及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并将罪犯的医疗保健纳入所在地卫生防疫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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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但是由于每个监狱的医疗设施不同, 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服刑人员,如肾衰竭需每周透析的情况,监狱会依据自身医疗条件,采取适宜的诊疗措施,包括在具备条件时自行开展透析治疗,或在不具备条件时,短期可由干警陪同至周边医院进行透析,长期需求则可能将其调至省级监狱管理局下属的监管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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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病服刑人员,不仅免除重体力劳动,饮食得到改善,还有较大程度的减刑机会。若遇到如尿毒症等需定期透析的病例,部分条件较好的监狱拥有自己的透析室,条件稍逊者也会安排专人押解至合作医院进行透析,全程无需犯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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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刑人员本人申请,亲属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条件的,经必要的鉴定程序和批准程序,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准予服刑人员回家医治。但是,如果不符合办理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病情再严重也不能办理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