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权盗版,不仅侵害品牌商誉,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类行为人民法院予以严厉打击。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旨在警示犯罪分子“莫制假,制假必严惩”,提醒公众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抵制制假贩假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基本案情

邹某系某皮具箱包厂老板,为牟取非法利益,邹某雇佣欧阳某、伍某(均另案处理)到其工厂任职。

期间,邹某在其工厂生产了一批假冒的某知名品牌手提包,并运至某商铺存放。欧阳某在该商铺内负责接收、打包、送货,伍某则在该商铺内负责清点、统计销售数据及制作销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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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之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将欧阳某、伍某当场抓获,并缴获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一批。经对相关销售记录进行审计,该批假冒手提包对外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超770万元。不久之后,邹某也被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缴获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邹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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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兰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经营中所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消费者对市场上各类廉价的“山寨”产品不以为然,甚至主动销售或购买,殊不知这已经构成了侵权,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不法分子在高利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只能是“名利双失”,像本案的被告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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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创新动力,引领技术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官在此提醒,生产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坚决抵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勿“贪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民三庭 魏晶晶 陈燕霞

撰稿及编辑:冯珉珊

总第<1762>期,2024第<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