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微信一句话,竟成离职导火索?男子喊冤:我只是情绪宣泄,何来辞职之说?

【事件直击】

据了解,张某与部门经理在工作上一直存在分歧。几天前,两人因某个项目的操作方式再次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张某向分管部门的公司副总发送了一条微信,表达了自己因工作分歧而提出辞职的意愿。副总回复表示已收到并正在处理。然而,张某并未收到任何调解或挽留的消息,反而接到了人力资源部的离职通知。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条微信竟成为公司认定其主动辞职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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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辞职,有效吗?】

张某辩解道:“我只是用微信抒发一下情绪,哪有正式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怎能如此草率地让我走人?”他坚持认为,微信并非法定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公司单方面启动离职程序实属违法。然而,人力资源部对此并不买账,坚称张某已明确表达了辞职意愿。

【仲裁之路,希望落空】

张某认为,自己只是用微信发泄情绪,并未正式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他提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人力资源部却坚称张某已主动辞职,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选择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仲裁结果却给他浇了一盆冷水。仲裁委援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其信息具备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张某通过微信提出的辞职,符合“书面通知”的法律规定,公司据此安排离职手续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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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微信亦“书面”】

这一案例的核心在于对“书面形式”的解读。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形式。《民法典》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展示并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可视作书面形式。而微信信息恰属于通过即时通信应用保存的通信信息,自然涵盖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畴,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因此,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提出的辞职,虽然并非传统的纸质辞职信,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辞职申请,在真实性无争议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有效的辞职意愿表达。

【结语】

张某未能充分理解法律对于“书面形式”的界定,导致他对于自己的辞职行为产生了误解。他以为微信只是一种情绪宣泄的方式,而非正式的辞职申请,但实际上,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其发送的信息具有与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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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信息化时代,微信、邮件等电子通信手段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载体,其法律地位不容忽视。每一次按键,都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充分了解并尊重电子通信的法律属性,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误解,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尤其在涉及重大权益变动如辞职、解约等事项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明示意图,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此外,张某在提出辞职后,并未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解释自己的真实意图,而是被动地接受了公司安排的离职手续。这也反映出他在处理职场冲突和沟通方面存在不足。

当然,也希望企业和员工能够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在遇到分歧和争议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你如何看待微信消息被认定为“书面形式”?在你的职场经历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电子通信引发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分享,共同探讨职场法则与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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