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群友花花(化名)月薪2万多,入职8个月,前几天下班时被平时pua她的男领导留下来谈话:“你明天去人事部办离职手续吧,其他所有部门同事都说你很难相处。”

花花很着急,来寻求幽哥的求助。为了让广大群友学会在这个辞退盛行关键时期学会反辞退,并最终争取到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幽哥邀请花花本人做了一次连线直播,命题为《领导突然要辞退我,怎么办?》。

目前公司总部人事高管已参与进来,并在与花花协商无果后,暴力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该人事高管知道这是违法解除,故主动提出给予2N的赔偿。

这个公司鸡贼的点在于,花花入职该家公司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这里的N=1,此时的2N=N+1,均为2。也就是公司尽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付出的成本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一样,仅为花花2个月的工资。

这里可能很多人搞不懂2N和N+1的区别,什么情况下赔偿N+1,什么情况下是赔偿2N?这里的N怎么算?工资基数怎么算等等

刚好前段时间研究过劳动法,所以给不太了解情况的读者普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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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如果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计算经济补偿。

3、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了,试用期内被辞退,你也有权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充金,哪怕你只上班了几天)。

4、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赔偿N+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用人单位在以上3种情况下,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注意这里的第2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需要赔偿N+1,本文后面会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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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情况下公司需赔偿2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见本文 1、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2N的经济赔偿。

4、哪些情况下需要公司赔偿N+6,甚至更多?

这里的N+6是个代词,意思是很多,高于2N和N+1。

当你本人没有过错,但公司想要辞退你,人事找你谈合同解除的条件时,你可以要求N+6,甚至工资基数、离职时间、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可以提出要求,以最大程度满足你的利益,只要你和公司协商一致,就可以要到。

当然,这里主要讲究个谈判技巧,你手里有公司的把柄或者其他,即谈判的筹码。

5、公司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给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了以上6条之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以上这6项有很大的讨论空间,比如什么情况下算“严重违反、严重失职”?这也是仲裁、法庭存在的意义。

这样分析下来,可能有部分读者已经被这些法律条款搞烦了,觉得真无聊真乏味。

大家记住,打工不懂劳动法,如同讨饭不带碗,就等着被公司忽悠吧。

所以尽管有些乏味,大家还是需要掌握,切不可对方人事一顿忽悠,说你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者威胁你,最好好聚好散,否则下份工作的背景调查过不了,你就放弃了经济补偿。

回到我们今天的案例,昨天花花跟新了事情进展,公司人事高管参与进来,违法辞退,还说不服上诉!

大家看下该公司人事高管发过来的《合同解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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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以“本身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妥当呢?

这里有几个疑问:

1、说我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你有依据么?

2、以我绩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来说明我能力不达标,你的绩效制度是否合法、民主和合规的?既然程序都不民主,又怎么能说明考核结果的合理性?

3、退一步来讲,即使你证明了我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那你有没有对我进行培训或者换岗?因为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再进一步,对我换岗位之后,你又如何证明我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所以你看,公司要想以“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来辞退你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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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诉讼数据表明,企业以员工能力不胜任辞退员工的败诉率高达90%以上。所以这个难度可想而知,公司胜算极小。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公司证明了该员工确实是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最终也需要给予n+1的补偿金!可不是一分钱不用掏。

所以你看懂了么,花花所在公司的人事高管以“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他自知违法,因为他无法证明该员工“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所以愿意赔偿2N。

但他正是拿捏了花花入职时间短,超过6个月但不满一年,不管是2N还是N+1,都是2,所以不跟你多说,直接跟你违法解除,给2N经济补偿金,还说“不服就去上诉!”

但我估计,如果花花入职时间长一些,比如6年,10年,那该人事高管肯定一顿拉扯,不会那么容易给你2N。

目前走到这一步,花花又该如何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呢?幽哥给花花的目标可不仅仅区区2N,不到4W的经济补偿金,而是翻倍再翻倍!毕竟花花的主管长期pua致使抑郁想轻生,这人渣行为可不能这样轻易放过!公司人事高管暴力解除劳动合同,直接没收电脑拒绝花花进门,还电话恐吓,这样的公司怎么能轻易放过!我们打工人可不是好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