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子施某和当地一家宾馆合作,从事卖淫活动,宾馆老板肖某从中抽取利益,每次收取50元介绍费,

事发日,肖某在得知警方即将检查的消息后,通过微信提示施某立即撤离。施某为了躲避警方,选择登上宾馆天台,不幸失足坠落,最终在五日后其遗体在一处下水凼被发现,法医鉴定其死因系高处坠落所致。

针对这一事件,肖某因涉嫌提供场所及介绍卖淫活动被判处缓刑并罚款。施某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宾馆方赔偿151万元人民币,理由是肖某通风报信及未即时报警存在过错,同时指责宾馆天台存在安全漏洞。然而,彭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表明,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于非法行为,施某逃避执法的行为并不合法,且宾馆未被证实违反了安全保障责任。此外,尽管肖某与施某的非法合作与施某死亡间接相关,但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肖某未成功联络施某和未报警的行为,亦与坠亡后果无直接联系。

施某家属对初审判决不服,进而提出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在复核案件事实后,确认一审判断无误,重申宾馆和肖某不构成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特别指出,肖某与施某之间的非法合作行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二者不对施某死亡承担责任。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否决了施某家属的上诉请求。从律师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遵循法律对违法行为不予保护的原则。女子家属的赔偿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