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李女士恋爱。在刘先生同意的前提下,李女士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的买方处加签了自己的名字,两人还按了手印,离婚之后却不算数了?法院:赠与可撤销。
2019年,刘先生与李女士恋爱。刘先生住在单位福利房里,房子属刘先生的单位所有。2019年2月,公司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先生,刘先生一个人缴纳了全部房款。两个月后,刘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书中“产权共有情况”一栏注明“无”。
没过多久,在刘先生同意的前提下,李女士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的买方处加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刘先生、李女士共同共有”的文字内容,两人还按了手印,但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年底,刘先生、李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多后,两人分居,并于2022年11月离婚。
离婚后,刘先生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将房子登记至自己一个人的名下。李女士则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刘先生多次要求刘女士搬离。李女士认为,房子是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和装修的,应该属于两人共同财产,且之前的房屋转让协议上还有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为何就不算数了?为此,双方引发纠纷,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没办房屋产权登记前,男方的赠与可撤销。
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出了购房款和装修款。而刘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缴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
宣判后,李女士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刘先生和李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刘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李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刘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刘先生后来将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一个人名下,应视为其已撤销该赠与协议。
赠与人是否可以撤回赠与?
一、 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所谓任意撤销权实际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说明缘由而撤销赠与合同,这里的“一定条件”是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1、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进行转移登记。
简而言之就是,若赠与的是动产,必须是还未将该动产交给受赠人;若赠与的是不动产,必须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部分已经送出去了,另一部分还没送,这时候已经送出的部分是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的。
2、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换句话说,如果是赠与的是救灾物资、扶贫物资等,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3、赠与合同未经公证。
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该认为是双方深思熟虑后所作出的约定,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将极大地削弱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受赠人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公证机关公正效力的动摇。
综上所述,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赠与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赠与人可以不说明理由撤销赠与。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可撤销。
二、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只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中的任意一项,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并且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可以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可以约定一定的义务,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则属于违约行为。若赠与合同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在交付、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人在赠与物已交付、权利已经转移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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