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公检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办案活动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2.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判断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3. 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公检法系统内部存在着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的决定进行复核、改判或指令重新处理。
  4. 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这包括了案件审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旨在加强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5.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6. 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网络舆论等形式,虽然这些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机构,但它们在揭露问题、推动司法公正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7.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