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第5条和第6(g)条法案”),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会”)正在发布竞业禁止条款规则(“最终规则”)。最终规则规定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以及因此,违反了第5条:雇主与工人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在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委员会因此全面禁止针对所有雇员的竞业限制。

换而言之,在美国竞业限制将不再被适用。

其缘由有评论家认为美国加州是不适用竞业限制的地区,由于科技人员大量的在各个科技公司流动,以openai为首的一批科技公司从而迎来了新一轮的科技革新,美国因此而受益。

可以说,竞业协议在美国存在历史超过百年,对于竞业协议合理性的讨论也在近50年间持续不断。而在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起始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对于美国而言,仅有16年的历史。而在这短短的16年里,我国的竞业限制协议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譬如有以腾讯为首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存在几乎覆盖全互联网的「竞业协议」,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频现,奶茶店、理发店以及厨师都存在竞业限制等现象,致使竞业限制被滥用和泛化,使大量优秀人才不得不留在公司内部,导致人才流动受到限制,从而束缚住科技创新以及劳动力的再就业,使得劳动者的再就业收到影响。

我国的竞业限制协议长达两年,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迭代极快,或许六个月就面临一次技术革新,原来的产品已失去了价值。再以两年为限,恐怕会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而劳动法向来有所有行业都普遍适用的情形,无法将个别特殊的行业单独拿出来适用,在这种情形下确有可能使得一些行业面临发展速度受阻的情况。

另一方面,最高院于2023年12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对竞业限制条款已经做出了一定修改和调整,该调整从整体内容来看明显具有限缩竞业限制范围和要素的目的。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 竞争优势相适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按照约定依法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或许会促使《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在正式稿出台时面临新的调整。

倘若正式稿直接将第十九条删除,那么直接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可能性将会更大,又或者将在可能出台的《劳动基准法》中予以新的体现,从而替代原先的规则。

倘若第十九条予以保留,那么对竞业限制范围的限制性解释进行深度调整恐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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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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