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入职某公司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中约定了王某的职务、工资标准、五险、竞业禁止等权利义务,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离职,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公司辩称王某填写了入职登记表,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入职申请表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入职申请表上虽然也记载有工作内容、报酬等信息,但与劳动合同在功能、性质、内容等方面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而入职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内部用于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由新入职员工填写的文件资料,目的在于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也没有拘束力。从内容上说,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虽然载有王某基本身份信息、工作简历,入职部门、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但却没有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而且,员工登记表由公司单方面持有,王某并不持有,一旦发生争议,王某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趣旨。

因此,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入职登记表,如果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就不能认为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公司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