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已经发生好几天了,但是似乎热度未减,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还有讨论的价值。而看到很多人还是不明白其中道理,再者其中似乎还有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写这篇文章。

哪个事情呢?这就是重庆发生的两个女孩穿和服在公共场合跳舞的事儿。这件事在网上已经被介绍得很全面了,这里不再赘述,直接展开本文的主题,即:和服一定要反对吗?“第三十四条”一定要支持吗?靠“第三十四条”能处罚穿和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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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卖关子,我认为在中国的公共场合,中国人穿和服确实是不合适的,感情上无法接受,毕竟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留下了无比痛苦的记忆,而这种记忆中就有着和服的影子,且挥之不去。

两个女孩子穿和服被抵制,这种事情其实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之前发生过好多次,而且也都是女孩子穿和服被批评的。已经发生过,这两个女孩子依然敢步其后尘,实在不应该,实在是愚蠢的行为。

当然,这只是个人感受,我不代表其他人。

在中国穿和服是不能接受的,这其实无需讨论。至于在外国,一个中国人能不能穿和服,或者说穿和服应不应该受到批评,这倒是存在讨论空间的。比如,司马南在日本穿和服,像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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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注意到也有不少人支持两个女孩子。应该说,支持两个女孩子的,他们说的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只是有的以西装相比,来支持两个女孩,这是站不住脚的,而以不违法为由来支持,则是有道理的。

但是,我想请支持两个女孩子的人搞清楚以下两点:

第一,西装是中国人主动引进的,而且在当年是作为文明的象征引进的,也就是说,在中国人心中,穿西服是进步是文明,而不是崇洋媚外,不是忘记西方侵华历史,所以穿西装不会伤害民族感情,这与和服完全不同。

第二,现在公众反对中国人在中国公共场合穿和服,主要是因为感情上无法接受,这与法律是否禁止无关。法律上没禁止,不代表感情上就必须接受。当然,公众不可以打骂两个女孩子,只能提醒她们这样做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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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注意到,很多人在反对两个女孩子穿和服的问题上,提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三十四条,这里也要提醒各位,这“第三十四条”,就值得支持吗?

与两个女孩子穿和服相关的,是第三十四条中的第二与第三款之规定,如下: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有人说,如果明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了,类似两个女孩子穿和服的行为,就可以依法打击了。可是,这两款规定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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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两款规定,存在严重的模糊性,缺乏具体标准,根本不存在可操作性,如果强行操作,那只能说看执法者的主观认识与态度了。也就说,这两个法条的执行,决定权完全在执法者手里。

比如,何为“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感情”?这两个定义如何界定?“有损”与“伤害”怎么确定?哪些服饰属于“伤害民族感情”?这些在第三十四条里都未明确,就是明显的“口袋罪”。

所以,这种概念模糊、外延宽泛的法律条款,是不符合现实操作要求的,容易导致权力的任性,到时候全凭执法者一张嘴,他说伤害民族感情了,那就抓起来,他说没伤害民族感情,那就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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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

第一,中国人在中国的公共场合穿和服,很多国人在感情上无法接受,但是目前还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还要进一步研究,要细化,要明确,避免模糊性。

第三,像司马南这样的,中国人在国外穿和服,是不是伤害民族感情,应不应该受到批评,值得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