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8日晚,翼城县公安局接到隆化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在隆化公社隆化大队北沟生产队(今隆化镇隆化行政村北沟自然村)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北沟生产队社员王文章和长子王金龙被枪杀,三子王金彪被钝器砸死,女儿王金花下落不明,王文章的岳母被捆绑后锁在窑里。

经勘查,王文章和王金龙赤身裸体地睡在自家窑洞炕床上的被窝里,头部中枪,子弹射穿头颅而死。王金彪也是赤身裸体睡在被窝里,头部被钝器砸开,脑浆四溅而死。现场提取到两枚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头、三枚弹壳。

王文章的岳母在获救后向警方反映:当时他们正在睡觉,忽然一个穿黄色军大衣的人闯了进来,她被动静惊醒起身查看,没想到这个人对着王文章、王金龙各开了一枪,又用枪柄对着王金彪的头连砸几下。这一切发生得太快,她和王金花顿时吓傻当场。这个人随后将她捆住,然后拉着王金花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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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除了一行自行车轮胎印外还留有一张白纸,上面赫然写着:“布告,为了使青年婚姻不受侵犯……特处决一批诈骗犯。王文章、王金龙执行枪决,王金彪当场用枪柄砸毙,王金虎(王文章次子)、陈双全逃避审判,缓期执行,王金花水刑处死……”最后的署名为:“绛县地下人民法院院长王希高。

这张“布告”,差点没把亲自出警的翼城县公安局局长的鼻子给气歪,犯罪分子不但明火执仗,持枪杀人抢人,还张贴所谓“布告”,自称“地下人民法院院长”,真是猖狂到了极点,嚣张到了极点!

为查明此案,翼城县公安局刑侦科的侦查员们针对“布告”上的内容进行查证,主要查明是否有“王希高”此人?是否就是凶犯?“布告”中提到的“陈双全”又是谁?他和王文章又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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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分析案情的民警

此外,现场提取到的两枚手枪子弹弹头和三枚弹壳让翼城县公安局局长和刑侦科科长想到了之前从临汾地区公安处发来的一起枪支弹药被盗案、一起子弹被盗案和三起持枪抢劫行凶案的案情通报:

1980年4月13日晚,曲沃县曲村公社武装部办公室的门被撬开,武装部长放在办公室桌子抽屉里的一支德国造“毛瑟”C96手枪和十发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被盗走(“毛瑟”手枪原本发射7.63毫米“毛瑟”手枪子弹,当“毛瑟”手枪子弹供应断绝后,改用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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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瑟”C96手枪

1980年轻4月17日晚,一名犯罪分子持枪翻墙进入翼城县南梁公社分销店院内,隔着窗向室内连开八枪,将店内值班的营业员李志昌击成重伤,然后抢走了李志昌停在院内的永久26型自行车逃窜。现场留下了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壳和弹头各八枚(其中三枚在李志昌体内取出)。

1980年10月16日晚,一名犯罪分子潜入曲沃县高县供销社行窃时被保管员申某某发现,犯罪分子持枪向申某某开了一枪后翻墙逃走,申某某侥幸未中弹。现场提取了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壳和弹头各一枚。

1980年12月4日晚,襄汾县东方红公社武装部办公室被盗,一共被盗走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54发。

1980年12月11日晚,一名犯罪分子潜入襄汾县南辛店公社大院挨个房间撬锁入室行窃,行窃至第五间办公室的时候被起夜的公社干部李某某察觉,李某某奔至公社大院大门堵截罪犯,结果被一枪打穿胸部受重伤,罪犯持枪逃窜,现场提取到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壳和弹头各一枚。

于是,翼城县公安局局长立即联系曲沃县和襄汾县公安局,交换了案情,寻找串并案的可能性。同时将现场提取到的子弹弹壳和弹头送往临汾地区公安处进行技术检验(之前那几起案件中提取到的子弹弹头和弹壳此时都在临汾地区公安处技术科,且经过检验已经证实都是同一支“毛瑟”手枪所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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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进行枪弹检验的技术人员

检验结果如下:

1、现场遗留的弹头上发现有六条阳宽0.9毫米、阴宽3.1毫米的右旋来复线痕迹;弹壳底部击针孔痕迹为圆形,抓子勾痕呈长条形,位于顺时针方向12点处,排除器痕位于6点处,排壳孔痕迹呈横条形,位于壳体中部。

2、弹头上反映的阳来复线棱线均不明显,弹壳底部爪子勾痕迹一个在壳底槽内,一个在棱边上;排除器痕迹一个稍偏左,一个稍偏右,反映出不稳定状况,分析是由于枪支机件松动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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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瑟手枪剖视图

3、将连续四起枪击案现场提取的所有弹头、弹壳分别置于对比显微镜下进行比对。在其相应的部位上均有相同的特征出现。弹头初、次生痕迹的分布和上面细小擦痕,弹壳底部击针头痕迹的位置、大小、形状以及细小特征,抓子勾和排除器痕迹相互位置、大小、形状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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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显微镜的公安技术人员

结果证实,北沟生产队王文章家发生的枪杀案现场提取的54式手枪子弹确系曲村公社武装部办公室失窃的那支“毛瑟”手枪击发的,具备串并案的条件。

另一方面,针对“王希高”的查找也有了眉目:证实王希高确有其人,男性,时年29岁,家住绛县南樊公社兰峪大队,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和王文章和陈双全在同一个劳改队劳改,刑满释放后三人之间也往来频繁。王希高还曾经和王文章的女儿王金花有过一段恋情。

然而好景不长,后来王文章想通过陈双全的关系举家迁到运城县上王公社牛庄大队落户,因此做主将女儿王金花许配给陈双全的侄儿,并强令王金花今后不准再和王希高来往。王希高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发誓要进行报复。

而留在现场的那张“布告”上的字迹经技术鉴定,确系王希高的本人手书。

通过在南樊公社兰峪大队的走访,警方得知王希高在11月28日下午身穿一件黄色军大衣,骑着一辆永久26自行车往翼城县方向驶去,此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鉴于王希高身上的黄色军大衣和王文章岳母所描述的犯罪分子的衣着相符,现场也确实留有自行车轮胎印痕,“布告”所说的内容也和王家的情况相符。因此翼城县公安局局长认为此案的罪犯就是这个自称“绛县地下人民法院院长”的王希高。

王希高既然敢杀人留名,显示其已经下定决心和政府顽抗到底,如此穷凶极恶的罪犯一定会继续铤而走险,用手中的手枪和子弹继续作案。因此在临汾地区公安处的协调下,翼城县、绛县、曲沃县、襄汾县四地公安局全员出动,上述四个县下属的各公社也组织民兵在临汾地区驻军的统一指挥下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迅速展开对王希高的搜捕和控制工作。

11月29日晚,夜幕刚刚降临,被王希高挟持走的王文章之女王金花自行脱困,一路跑到绛县公安局南樊公社派出所。对此,南樊公社公安特派员在得知王金花的身份后又惊又喜,忙问她这一天都是怎么过来的。

王金花表示自己被王希高挟持后,被他带到南樊公社兰峪大队北沟的一个被废弃多时的土窑洞里,跟她说要去运城和闻喜一带找陈双全和王金虎,对他们进行枪杀,然后就离开了。随后王金花自己挣脱了绳索束缚,跑到南樊公社派出所报告。

根据王金花提供的重要情况,临汾地区公安处立即电告运城地区公安处(临汾地区和运城地区在1970年之前同属晋南地区,因此两地的公安机关在配合联动的时候有先天优势),请他们组织力量在运城县和闻喜县开展对王希高的围捕工作。

然而,运城地区公安处组织大量警力和民兵在运城、闻喜两县搜捕了六天六夜依然一无所获。结果在12月5日晚,浮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东腰公社供销社后交大队分销店发生一起持枪抢劫的行凶案件。一名犯罪分子翻墙入院,撬开门锁进入分销店作案时被值班的营业员王某某发现,罪犯持手枪朝堵截住他逃跑之路的王某某开了两枪,王某某腹部中弹倒地。趁此机会,犯罪分子竟然不逃跑,反而闯入王某某的宿舍抢劫了王某某的部分财物后才逃窜。现场留下了两枚5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弹壳和一枚弹头(另一枚在王某某的体内)经过检验是一支“毛瑟”手枪射出来的。

王希高还在作案,但至少确认他没有去运城地区,一直在临汾地区流窜。但此时针对王希高的抓捕大网已经撒了下去,王希高落网只是时间问题。

12月9日11时,翼城县西阎公社十河大队的民兵在查堵过程中发现了一名可疑人员,在喝令他接受盘查时,此人竟然向民兵开枪射击,民兵们立即散开,进入战斗状态,手持43式冲锋枪和63式自动步枪(63式自动步枪因性能原因从部队撤装后就装备给民兵)对着此人猛烈射击(当时中国处在和苏联的备战状态,全国各地保有数量庞大的民兵队伍,而且勤于操练,再加上民兵中有相当比例的退伍军人,因此当年民兵的军事素养甚至能轻松碾压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正规军)。此人被击伤,但依然负隅顽抗并向东北方向的公路逃窜,但又被对面赶来的民兵堵住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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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手持43式冲锋枪和63式自动步枪射击姿态的民兵

在两路夹击之下,此人逃窜到一处崖上的废弃窑洞里,占据了制高点继续向民兵开枪顽抗,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团团包围,在四面而来的交叉火力掩护之下,警方组织突击队强行突入窑洞并猛烈开火,将此人射杀在窑洞里。法医验明正身,此人正是王希高。在王希高尸体边上,警方缴获了一支“毛瑟”手枪和十一发54式手枪子弹,经查询枪号,证实这就是1980年4月13日曲沃县曲村公社人武部办公室被盗的那支人武部长所有的“毛瑟”手枪。

至此,本案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