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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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某化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杨某、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某化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封丘县某化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封丘县某化工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封丘县某化工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

02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如果化工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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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司法实践。本案刑事案件审结后,郑铁法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支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污染企业某化工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郑铁中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发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促使污染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兼顾企业发展与环境修复,在赔偿方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特别是助力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鼓励企业改进治污技术,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这一做法值得肯定。本案某化工公司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被追究了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实现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也对提高当地居民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韩瑾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