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经济下行周期,劳动仲裁数量骤增。今年,深圳地区便曝光劳动仲裁申请已达到上限。可见,在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中,劳资纠纷成了目前投资人以及创业者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那么哪些情况下,企业股东以及投资人会列为被申请人,甚至会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

四、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

五、用人单位被撤销;

六、用人单位解散;

七、用人单位歇业;

很多中小微企业主对法律了解不深,甚至有些个人为了避税故意不申请营业执照,从而诱发用工风险,很容易引火烧身,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这些情形并不需要以否认法人人格,即刺破公司面纱为前提就能要求股东、投资者承担责任。这点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债权人都眼馋,非专业人士还真不知道。这属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过需要注意,通说观点认为股东、投资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以用人单位到期不能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为前提,并不属于完全的刺破法人人格制度,这是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和救济。

其中,营业执照到期是常见的一种低级失误,应当引起注意和警觉。

八、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注销,但未清偿职工工资报酬等各项待遇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倘若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劳动者可以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加相应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将正式实施(笔者注:鉴于实施时间将近,本文所列举的公司法以尚未正式实施的2023年为准,对于有差异或不同的地方将予以标注以及说明),要求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应当在五年内予以缴足,对存量以及增量市场主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分阶段整改完成的办法,因此股东以及投资人对这项风险要提高警惕。

《公司法(2023修正)》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通俗的来说,把公司注销了也跑不了。

九、用人单位是个人承包经营者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十、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上述两项,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自然人个人经营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十一、用人单位是自然人合伙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十二、用人单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是独资企业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十四、用人单位借用、使用、挂靠他人经营执照从事经营业务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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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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