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

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

仔细一看

却有着细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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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呼吸道感染疾病多发

家中常备小柴胡颗粒

但市面上各种品牌、

包装装潢的小柴胡颗粒琳琅满目

你买到的是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吗?

基本案情

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光华公司)是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的权利人,作为国家最早批准生产小柴胡冲剂的企业之一,1993年获得包装盒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白云山光华公司持续使用该外观设计作为小柴胡颗粒药品的包装、装潢,近三十年来该包装装潢的“小柴胡颗粒”产品疗效好、宣传力度大、销售范围遍及全国、销售数量大,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于2007年9月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200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小柴胡制剂方法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2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小柴胡制剂方法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获羊城晚报报业集团颁发的“全国健康行业最具有影响力感冒发热类药”、以及“全国健康行业最具影响力评选为最受消费者信赖家庭常备感冒发热药”等荣誉。

2022年1月,白云山光华公司发现益某药店在销售由张某春公司生产的与其商品包装装潢极其近似的小柴胡颗粒,白云山光华公司认为,张某春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且具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益某药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应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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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

法院认为

本案中,白云山光华公司主张张某春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与其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包装、装潢标识高度近似的商品,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包装、装潢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从特有性或显著性、知名度两方面进行审查,可认定白云山光华公司的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的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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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商品

张某春公司、益某药店与白云山光华公司均为药品的经营者,经营内容存在高度重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张某春公司对于白云山光华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知晓。而被诉侵权的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商品在整体色彩的搭配、元素的选择、及各标识和信息的位置布局上与白云山光华公司权利商品高度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容易造成误认或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益某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与白云山光华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装潢相近似的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张某春公司赔偿白云山光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费用);驳回白云山光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白云山光华公司的小柴胡制剂方法为广东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产品既是我国药企对我国传统中医药学的传承,亦承载着国民对国药的信任。而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之一,系消费者识别、选择商品的重要方式。一般情况下,药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表达是多样化的。而本案中,同为小柴胡颗粒的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与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商品,二者无论是元素的选择、搭配、排布、整体感官上,都高度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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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视图比对

白云山光华公司白云山(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商品已在先使用多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张某春公司在后生产经营同类的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商品,理应装潢使用上注意避让。然而张某春公司生产的双龙出海小柴胡颗粒商品在最具有显著特征的装潢元素及整体外观上与白云山光华公司商品高度近似,主观上难谓之善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张某春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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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视图比对

在此提醒,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在包装、装潢的设计中赋予企业风格及品牌理念,体现商品的独特性,凸显商品包装装潢识别度;在生产经营时对在先且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合理避让。此外,潜心做好品牌构建及口碑维护,保障商品品质及功效,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方可获取消费者信任及市场好评。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应从商品商标、包装装潢识、产商信息等多方面识别商品,避免产生误认或混淆,确保购买到心仪的、口碑佳的商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图片:白云法院

供稿:民三庭 简晓莉 林芊羽

编辑:池锐燕

总第<1766>期,2024第<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