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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履历,成功打动HR获得工作机会,但在离职后却被人发现造假。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返还工资呢?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入职某咨询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张某提交了带有编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随后公司每月向张某发放劳动报酬。2023年9月,张某从公司离职。后公司发现张某在入职时提交的学历存在造假的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已发放的工资款。审理中,咨询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与某高校核实,张某并非该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也非该校授予。庭审中,张某也承认该毕业证系造假,其并未上过大学。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本案中,张某在应聘时向公司出具虚假毕业证书并作虚假陈述,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其从事管理工作,并每月发放劳动报酬。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而且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故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工资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尽管张某系通过欺诈手段入职,但其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劳动,法院结合张某实际工资收入、工资构成、公司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张某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张某返还工资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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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主要看学历是否属于劳动者必须要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实践中来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主要指身体、心理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业要求的疾病等问题,比如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劳动者不能有相关的传染病;第二,拥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指的是劳动者所掌握与岗位相关的知识,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第三,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指的是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岗位及曾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等;第四,其他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必须了解的情况,比如从事教育行业的劳动者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无犯罪记录等。由此看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证明属于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了解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不如实说明或提供虚假学历,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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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在招聘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审慎注意,劳动者的“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育情况、财产状况等与岗位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应当任意扩大、滥用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