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四人与某商贸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关键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运费 即时履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魏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2023 年7月,四人接受内蒙古某公司人员的指示,自带车辆将四车货物(硅石)从包头运输到了被告某商贸公司处。四人审慎地履行了货物运输合同,按时完成了运输任务,某商贸公司亦收到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费共计22684元。四人多次与某商贸公司联系,一直拖延不支付运费,四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运费22684元以及利息。

调解结果

调解人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被告某商贸公司取得联系,经沟通被告某商贸公司认可运输合同关系及欠运费事实,只是因为第三方欠货款一直未付就不支付四de原告运费,承诺收到货款就会支付运费。经调解员与某商贸公司耐心释法析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纠正他们的错误观点,某商贸公司同意线上调解,当场一次性给付魏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运费22684元。

典型意义

原被告之间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如实履行,在原告依约履行运输任务后,被告应承担给付运费的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要释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说服工作,说法理、讲情理、论事理,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思路寻找纠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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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

文字|李晶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清博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