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法院认定的事实跟当事人认为的事实会不一致?

「法律解答」

裁判者关心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民事判决的基础是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换而言之,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通俗一点来说,裁判者关心的事实是可以被法律所能使用的部分,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

然而,大多案件不仅存在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还存在许多人为的因素,譬如当事人均倾向于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倘若有律师参与还可能形成举证妨碍等情况。所以,裁判者只能从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证据材料还原基本事实。基于此在民事审判中,立法者对于证据规则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裁判者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说得通俗点,双方当事人都有证据,但一方的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或效力不足以对抗另一方的证据,那么裁判者更容易倾向采纳三性以及效力更强的一方。

倘若双方的证据均不充分,不足以使得裁判者采纳,那么裁判者会在庭审中予以发问调查和询问事实,或从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去推定案件事实,从而依法进行自由裁量合理推断。(具体可参考,《》)最终就可能会造成双方所认为的事实不一致

然而不管怎样,正确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尽管会和实际情形有出入,但一般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逻辑,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能够说服当事人息诉服诉,最终能够化解矛盾,达到社会治理效果。

但是,有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可以看到,法院的认定的事实却极其的违背逻辑,不符合常理,但是法院依然就这么判下来了,出现这样的情形有许多种可能。

大多数人会将缘由归结为枉法裁判。

然而,根据笔者经手过的案件以及经历来看,这种情况是极少数。

有很多情形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不懂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主张和举证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者没有及时推翻对方主张的虚假陈述,引导裁判者做出错误的认定。

譬如劳动者经常向我提出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要裁员就得给N+1,而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本不符合N+1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放着用人单位违法裁员2N不要,去要个N+1……事后起了诉争,裁判者会支持那就真的是错判了。

而且如上所述,很多案件存在一方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无法及时提出有利的证据和巧妙的主张,推翻这些虚假的东西,那么裁判者最终认定的事实就可能会很不利。

另外,倘若当事人自己对案情的事实还是一笔糊涂账,那麻烦会更大。譬如事情的起因经过、证据形成的方式和方法不知道,对何时借款何时收取利息不知道、指望着裁判者帮忙对账……

说的通俗点就是对自己不负责,那就更无法指望裁判者能帮到多少。倘若找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走司法程序需要很多的经验和有力的主张,一个不懂法的当事人,如果只知道埋头走程序,不仅浪费了诉讼机会,更断送了获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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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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