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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深刻汲取各类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部署,按照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弥勒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

二、职责任务

2024年6月底前,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门窗要完成障碍物拆除;2024年12月底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要完成门窗障碍物拆除;2025年6月底前,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要完成门窗障碍物拆除。

三、整治范围

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

四、整治内容

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问题隐患,坚决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窗)、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坚决清除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五、整治依据及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3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整治要求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也是消防救援人员实施灭火救援的进攻通道,保持畅通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各单位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深刻认识开展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开展建筑内外“两个通道”专项排查治理,做到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识清晰、管理规范,坚决防范因通道和出口不畅引发的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迅速开展“两个通道”自查自改。要分级分类开展集中执法。要深化警示宣传,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实施综合治理,确保消防“生命通道”常治长通。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弥勒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总编/杨锐

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杨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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