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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购和物流的兴起,快递如今已成为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网购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随之产生新的问题。商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者被毁坏,发生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怎么处理?究竟由谁负责赔偿呢?

案情简介

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的李女士,现居外省某市代理了一款保健品,因资金紧张且连续几年受疫情影响,该保健品效益一般。急需用现金的她与代理商沟通一致后决定退货变现。2023年3月9日,李女士将两箱单价500元共20盒,合计10000元的保健品,邮寄至西宁市城西区,经常合作的快递员上门收件后发送快递单号,李女士支付单次运费140元。2023年3月14日上午9时,物品到达但因收件人当时无法领取,派件员又联系到寄件人李女士,按其指示,将物品放在了指定位置,当天物流信息显示“拍照签收,已签收”。2023年3月27日,案外人陈师傅取快递时,发现快递已遗失,焦急的李女士多方投诉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快递公司则表示,李女士因未在寄件时购买保价服务,根据规定,只能适用未保价条款,且李女士的物品是否确实价值10000元不得而知,出于对李女士的同情,最多愿意按照5倍运费向其赔偿1000元。李女士对此结果表示不满,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确实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李女士邮寄的保健品顺利到达并放在其授权的地点完成签收,一系列流程结束后,二者的快递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快递最终因收件人自身原因未及时领取遗失,并非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货物毁损、遗失的风险已从快递公司转移至收件人。

实际取件时间在13天后,李女士及收件人均无实际证据证明货物的遗失与快递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作为经常发货使用快递服务的李女士,在投递时明知可以选择保价,但因长期与快递公司合作,出于信任及侥幸心理,放弃保价条款。李女士虽称其邮寄的保健品价值10000元,但亦无证据证明。一未主动保价、二无证据证明商品价值,快递公司无法按照10000元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快递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清楚证明了在“完成签收”前未违反双方达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不存在过失及违约情形,李女士亦无法证明其邮寄的物品价值,故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女士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快递丢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个人邮寄丢失和网购后的快递丢失两种,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

个人邮寄快递丢失

是寄件人直接跟快递公司建立快递服务合同,我国快递行业有两类,两者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类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包括EMS在内,除民法典外,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一类是我们熟知的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应适用《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赔偿责任及保价服务

有保价服务但未购买:按照未保价条款确定,一般按照物品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3倍运费,顺丰快递则为7倍;李女士的行为即属于此情形。

有保价服务并已购买:足额保价,则直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非足额保价,一般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来进行赔偿。

没有提供保价服务:快递丢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约定不明,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赔偿,快递公司能够证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结合本案,法官建议广大群众,如邮寄贵重物品请尽量按照真实价值进行保价,并保管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证据,否则丢失赔偿很可能只能根据快递公司的规定,按照数倍运费进行赔偿,如果物品价值无法确定,丢失后便很可能无法得到赔偿。如果快递公司没有保价服务,则要备注好物品详情,保管好快递单和货物价值凭证。网购时,收货地址除了默认的地理位置,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位置后面自行备注清楚相关信息,作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熟悉相关的行业规则或操作流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凡事多向前考虑,避免陷入无谓的纷争。

来源 | 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