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新京报关于这次南通大巴车祸的一篇有担当的报道,我很认同,这次事故造成1女学生死亡、1人重伤、不能把只归咎于涉事渣土车涉嫌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而止,还需要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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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我延申一下,因为有当地市民提出“这个路口的信号灯前几天就有问题了”。

这很好查,管理部门有后台数据,再不然,每天路过这里的司机,有行车记录仪的,都应该可以索源。这样可以确定信号灯是否坏了一段时间,就可以推定相关部门是否做到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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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相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应该就是南通市公安局。根据现在交警队的通报,渣土车司机可能在限行50公里的道路上开到50多公里,到了路口也没减速,然后这个是限行区域,在我的理解以上是否就是事故发生的主因,值得商榷。

因为看到视频的校车一方信号灯是坏的,还不知道渣土车一方的信号灯是否正常,如果他的是绿灯,那渣土车司机的责任会相对减轻,因为他信的是绿灯,有路权,也是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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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里红绿灯是好的,我理解可以完全避免该事故。渣土车司机的驾龄,违章记录(如有的话)可以起一定的辅助证据作用。因为闯红灯被罚的几率比超速,及违法限行被抓的几率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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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若去到法院,那就要看这个信号灯的故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具的影响力,审理时会依据因果关系理论裁决,如果能认定信号灯出故障后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在客观上也增加了该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这就应该判交通设施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达到必然程度或主要责任,那就看法院的审理及判定。所以不只停留在控制渣土车司机。

另外看到了微信账号为“南通交通运输执法”2024年1月17日的一篇南通“无信号灯路口预警系统”的媒体报道,这个技术还入围了“江苏省重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目录”。说明是有技术有布控的。那就更应该查查哪里的环节出错了及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