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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 NEWS

信用修复是违法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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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范围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将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同时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以及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四)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进行纠正,并完成变更登记。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当事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主动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条件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一)当事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

(二)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依申请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条件

除本办法第七条以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其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完成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后,可以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同时停止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经营主体自主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修复

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公示期届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

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外,其他领域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的,整改完成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当事人因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被行政处罚的,该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公示期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保持一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完成信用修复的,应当同时停止相关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公示。

办理时限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缩短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其中:

其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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