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是天灾,原来是人祸。

5月10日12时55分,一辆载着39名孩子和5名老师的公交大巴,在前往附近小学参加表演过程中,在十字路口与一辆渣土车相撞。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或轻微伤。

综合网络信息,我来盘点下这起事故中,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所犯下的“罪行”。

一、瞒报之“罪”

根据当前多方信息源证实,事故发生时,有一小女孩被当场死亡。

但官方在最早发出的通报中,并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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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行为,涉嫌瞒报。

二,渎职之“罪”

根据5月11日晚的官方通报,造成事故的最大原因,是因为直行信号灯故障不亮,导致大巴车和渣土车都按绿灯直行,最终导致了惨剧。

多条消息源证实,事故发生地的信号灯故障,已经存在着两天时间了。

可以说,如果当初信号灯发生故障后能被及时修复的话,惨剧是不会发生的。

另有消息证实,南通市信号灯出现故障的地方,还不是一处两处,而是N多处。

多条视频还证实,事件发生后,当地才急匆匆的到处抢修有故障的信号灯。

信号灯是城市交通的眼睛,在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以,信号灯发生了故障不及时修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有关部门已经涉嫌渎职。

三、监管失察之“罪”

根据官方通报中查明的事故原因,其中有一项是“涉事渣土车涉嫌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路段,是不允许渣土车行驶的。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渣土车是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中行驶的。很多城市因建设需要确需渣土车运输,也会经过批准后在特定的时间(一般在凌晨后)特定的路线上行驶。

显然,肇事渣土车违反规定,既没有在特定时间,也没在特定地点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另一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背后,监管单位一定有着监管失察之责。

四、违反《宪法》第35条之“罪”

多条信息源显示,事故发生后,当地官方为了防止消息扩散,颇费了一番功夫。

各类有关事故的视频被采取措施删除,讨论事故话题的微信群被封。

有人因为传播事故信息,被警方电话约谈警告,甚至被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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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传消息称,事故发生后,很多帽子叔叔去到学校,然后老师就不让学生们将学校的事告诉别人,违者相互举报有奖。

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我都被气笑了。

有关部门之举,违反了《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五,限制人生自由之“罪”

更有消息透露,事故发生后,当地官方有关人员对39名学生家长一对一地紧盯着,不让独处,手机被全程监控。

如此软暴力限制家长人身自由之举,当地官方则对外宣称是“对家属进行心理辅导”。

六、隐瞒真相之“罪”

无论是官方没有在第一时间通报死亡信息,还是后面不遗余力封锁消息,采取软暴力限制学生家长自由,监控学生家长手机等等行为,从主观上都带有隐瞒真相的目的。

什么是真相?

或许对官方来说,统一口径就是真相。

七、冷漠之“罪”

事故发生后,受伤受害的孩子及家长,是最需要知情,也最需要安慰和关怀的人。

然灾难发生后,学生家长并没有第一时间得到消息,从别的渠道知道消息赶到医院后,同样看不到孩子,更不知道孩子的真实情况......

这还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的维稳,每个家长还被派了一个工作组,一盯一,男盯男,女盯女的全程监控,限制家长们对外传播消息。

等等的等等,我们分明从有关措施和有关人员的脸上看到了两个字:冷漠。

清单已经拉了出来,就看后续处理中,哪些人会被送上审判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