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由于行驶问题拌嘴吵架的事并不少见,而这起由“路怒症”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的办理,让检察官发现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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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静安区检察院供图(下同)

都是“路怒症”惹的祸

2023年10月,王大爷正骑着电瓶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与此同时,一辆残疾车由南向北驶来。由于非机动车道比较狭窄,一次只够让一辆车通过,因此这辆逆向行驶的残疾车直接堵住了王大爷的去路。“我觉得这人行车不规范,就和他吵了几句,但当时有事我就准备骑走了。”王大爷回忆,“我正准备驶离的时候,他突然用脚踹了我,我和电瓶车就一起倒了……”

王大爷摔倒后立马拦住残疾车车主,拉住他的车筐不让他离开,并准备拨打110报警。谁料,残疾车司机突然加速,直接拖拽着王大爷逆向加速驶离,直至拖拽了十余米后,王大爷才因为手臂没有力气松手倒在了地上。

几分钟后,王大爷挣扎着从地上爬起,继续沿街寻找残疾车车主。当王大爷在路边找到那辆残疾车,想把车主留下来时,残疾车再一次匆匆离去,后轮从王大爷的脚上驶过。最终,围观群众协助王大爷拨打了报警电话。事后,经司法鉴定,王大爷因外伤致肋骨骨折2处,已构成轻伤二级。2023年12月,残疾车车主赵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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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故意伤害吗?

残疾车车主究竟是不是故意为之,能否构成刑事犯罪?当此案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时,这是检察官首先考虑的问题。

“我当时加速的时候车子动了一下,应该是这个老头又来扒我的车门了,我也没管这么多,心里就想着跑了。”在讯问阶段,赵某面对检察官如是说道。赵某坦言,当王大爷说要拨打报警电话时,他心里慌了,一气之下就踢倒了他的电瓶车。且对于王大爷扒车门一事,赵某的回答也证实了他是有主观认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赵某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呢?检察官发问:“你是否知道如果有人在扒你的车门时,你加速行驶会造成什么后果?”赵某说:“我知道是会受伤的,但我想着他自己可能会松手。”

赵某的回答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被害人抓住其车门的情况下仍然加速,这种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伤害后果,却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这是刑法所规定的间接故意情形,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2024年1月,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

为何会无证驾驶残疾人电动车?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到,犯罪嫌疑人赵某看上去身心健全,但却驾驶着残疾人专用电动车。这个问题引起了检察官的思考:这电动车从何而来?为何无残疾人证也能正常上路?

据赵某交代,该电动车是在一家专门销售全新或二手残疾车的店里购买的,购买过程中并不需要出示残疾人证明。而这一现象的存在无疑会对交通道路安全带来隐患。

检察官决定,向交警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交警部门加大对上路行驶的残疾车的巡查力度,严查车辆来源,并加强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查,确保“人车一致”。

近日,交警部门就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残疾人专用摩托车驾驶员资质、专用摩托车证照等重点核查,加大上路巡查力度和频率,严格执行残疾人专用摩托车驾驶申请人资质审查标准,定期检查辖区内残疾人车辆销售单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检察办案不仅要查清事实、准确定罪,更要对矛盾本身予以关注,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虽然该案聚焦的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小切口,但交通安全是群众身边的安全,直接关系安居乐业。从“一案办理”到“一域整治”,静安区检察院将始终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办案中“见微知著”,切实加强民生领域司法保障,以高质效办案让“检护民生”不仅符合实际,更见到实效。(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姚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