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是否予以受理?

「法律解答」

笔者认为应当。

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的审查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时审查是否超出时效规定,违反审判中立原则。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法[2016]399号)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该款规定可知,时效抗辩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倘若裁判机构在立案时主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在仲裁庭审时未作出时效抗辩,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丧失时效抗辩的权利,明显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据此,将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理解为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错误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适用规则,于该纪要的内容以及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条【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之二】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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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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