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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多个债权人共同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况,债权有优先债权、担保物权和普通债权。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存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种情形。而被执行人又有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情形。那么,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情况下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案例

案例一:

湖北省荆门市中院(2023)鄂08执复18号案,基本案情:李某等人是被执行人宏业公司的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东宝法院在宏业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将劳务费的清偿顺序列为第一顺位,即周某、向某发等十四人的劳务费(不计利息)从已实现的5905706元款项中优先支付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荆门中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上述法律规定了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同时并存多个债权人时,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的清偿顺序制定分配方案,即清偿顺序方案

本案中,各债权人均未向东宝法院提出申请宏业公司破产的书面申请。在宏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中,东宝法院成功划拨其到期债权5905706元,在其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东宝法院依法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实为清偿顺序方案),

认定劳务费属于特种债权需优先支付、对有抵押权或抵押权已实现的债权人不纳入本次执行分配

对其他均为金钱给付内容的且无法定优先权情形的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清偿顺序,并无不当

,因此李某华、官某玉要求撤销该分配方案,主张由其独自分配执行款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

:浙江省温州市中院(2020)浙03执复244号《执行裁定书》载:执行法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20年9月7日重新制作第三次分配方案......对于12件普通债权案件参与分配规则:

1.剩余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务,故普通债权分配均以本金为基数计算

;2.截至第二次作出分配方案时即2017年10月10日前,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已在本院立案执行或参与本院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共12起(扣除执行完毕和抵押优先后)执行案件。

普通债权分配比例=剩余可分配的执行款÷有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

。”因此,有权参与涉案房产拍卖款扣

除执行费用和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部分分配的债权只能是普通债权

。本案复议申请人的债权中,对登记在谢某然、何某烈名下坐落于苍南县××大厦××层××室房屋享有抵押权的部分不属于此处所指的普通债权,执行法院扣减该部分之后将剩余部分债权计为参与分配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实质上是对享有抵押权部分的债权是否有权在本案中参与分配的问题,不涉及其债权的合法性、数额及受偿顺序,依法不属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范围。

最高法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的回复

2021年5月11日,最高法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该回复第二部分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总结为三种一般规则:

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

,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

申请执行,

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

均无担保物权的

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即平等主义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

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

适用

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

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第513条规定了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的执行

转破产程序

。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

一般规则

,而

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

,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律师解读

最高法的上述回复简单概括就是,多个普通债权人(无担保物权)对于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性质和财产状况,存在优先主义原则与平等比例原则适用的情形:

优先主义原则

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可供执行的财产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平等主义原则

适用于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按照普通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也就无需多言,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司法机关通常在扣除执行费用和优先债权后,

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主体确定普通债权清偿顺序

(一)、对企业法人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1.不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此,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会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

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的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先后顺序清偿

2、可进入破产程序的,对于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当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或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转入破产程序。若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破产申请,

在破产过程中,在清偿优先级债权后,对普通破产债权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转破程序往往要求经当事人申请启动,已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提出执转破申请的意愿并不强。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破产费用需要申请执行人预付

,那么,其有可能在花费大量精力成本后,其债权还有可能属于劣后债权,须在清偿完毕优先级债权后,那么就存在其债权不能得到任何清偿的风险。因此申请人执行人一般不会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请求。而对被执行人而言,若已然资不抵债,即使申请破产也不会使其死而复生,况且破产清算还意味着对其财产状况、经营状况的全面审查,其更不会主动提出执转破的申请。

(二)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时,各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优先受偿。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为特别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对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债权比例受偿。

将执行非企业法人所得的执行款按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分配顺序确定规则,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将普通债权置于统一分配顺序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结语

从上述案例和最高法的回复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可以判断,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普通债权人有权在扣除执行费用和优先受偿债权后参与剩余财产部分的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那么就要考虑是否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是公民或其他非企业法人的,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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