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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员工在报销上使用假票据弄虚作假,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诚实义务,达到严重程度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作出补偿。

基本案情

吴某是某服务公司员工,2020年,吴某被派遣至某项目部工作,担任某部门常务副部长一职。根据公司规定,吴某每年可据实报销一定限额的交通费。

在报销时,吴某提供了14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总金额为19340元。某服务公司发现这些行程单存在造假可能,经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行程单验证网验证,确认这些行程单均为伪造。

某服务公司即通知要求吴某返还违规所得19340元,但因迟迟未收到吴某应返款项,某服务公司决定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提前规定该行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伪造多张虚假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向公司申请报销领取费用,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这种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违背了劳动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基本义务,某服务公司认定属严重违纪行为,并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吴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服务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还存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即使这些基本的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这些基本义务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要求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吴某提供虚假票据报销领取费用,违背了作为公司员工的基本职业操守,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使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对该行为进行否定评价有利于彰显劳动合同中诚实守信的基础义务,引导劳动者秉承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