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依法具有职工身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声明自愿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其妻费某,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之后公司与费某订立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险经办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费某。费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生育津贴

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故对费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后法院分别向某人力资源公司及社保经办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一方面建议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将违法领取的生育津贴退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并在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面建议社保经办部门调查费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涉嫌骗取生育津贴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今后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应仔细审核材料,必要时联合社保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查,同时开放多种途径供人民群众举报和投诉。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基本生活的“稳定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反社保欺诈是全社会的责任。本案中,法院不仅认定劳动者的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还坚持能动司法,发送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促进纠纷源头治理。

摘自南京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4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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