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肾壮阳、生精固精

扩张血管、强身健体

一颗外表普通的药丸

摇身一变成为

功效强大的“壮阳补肾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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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挖彻查、刨根究底

壮阳补肾神药

“庐山真面目”被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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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子因销售

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性保健品

最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蒲某红先后向吕某桃(另案处理)购买“虫草强肾王”、“藏秘肾宝丸”、“金伟哥”等九类性保健品350盒,然后在多地进行出售,销售了228盒,从中非法获利4032元。经检测,送检的九类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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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红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64元。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食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下降、视觉异常,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保健品里掺“伟哥”?一女子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终获刑!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09-20 11:46 江西

近日,泰和县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肖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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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泰和县城龙信金座一楼开设了一家成人用品店。2022年3月,其以154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已判刑)购买了“老中医补肾丸”、“金枪不倒”等8种性保健食品22盒(每盒内含10小盒)。之后,其明知这些性保健食品含有“伟哥”成分,且被禁止销售,仍以每小盒20元的价格隐蔽对外销售了32小盒,从中获利640元。

经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原料被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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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其早在2012年就被第一批列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或明知是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均构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莫要迷信广告宣传,过度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以免损害身体健康。同时告诫各保健品生产者、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涉嫌犯罪,切勿贪图一时之利,突破法律底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nd

法官论坛

—范县人民法院—

4月10日,范县人民法院成功举办2024年第二期法官论坛。党组书记、院长董会平、全体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参加论坛。论坛开讲前首先对第一期法官论坛学习情况进行了知识测试,知识点测验的开展点燃了在场法官的学习热情,也为接下来的深度交流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期论坛由城关法庭庭长唐辉主讲。他以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深入剖析了我院2023年民间借贷案件的整体情况,并对《2023年全省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据分析和案件抽查情况的通报》以及《2023年省法院金融和借贷案件发改提指情况的通报》进行了领学。

论坛结束后,董会平院长做总结发言。她指出,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更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在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找到突破口,实现公正、高效审判。法官论坛是一个宝贵的学习和交流平台,希望全体法官和法官助理珍惜这个平台,积极参与其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此外,董会平院长还鼓励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撰写案例、论文等成果,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创新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她表示,范县法院将把“以考促学”做为推进论坛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努力为法官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共同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综合办公室 杨长红

编辑:杨长红

初审:田菲菲

二审:蒋昌进

三审:龙克应

签发:邓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