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

有“崭新”的赚钱路子可以走

你会怎么做?

老铁!我最近发现了一个赚钱新路子!

来钱快,成本低,报酬日结。

真的吗?是什么业务?

新业务,只要借到银行卡电话卡就可以!

听起来挺简单的,快教教我!

以上行为可能会沦为“帮信”犯罪

倘若你心动并行动

那么就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为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近期,宝兴公安再次破获

非法出借、出租电话卡

和非法出租借银行卡账户案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4月25日,宝兴县公安局穆坪派出所通过线索发现,辖区居民李某(化名)名下的电话卡涉嫌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

经查,2024年1月5日,罗某(化名)通过网络获知拨打电话可兼职后,为获取利益,将其母亲李某实名办理的移动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该电话卡电话自称淘宝客服、加微信可刷单挣钱,导致外省人员张某(化名)被电信网络诈骗。

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宝兴县公安局依法对罗某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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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宝兴县公安局穆坪派出所接到线索,发现辖区居民孟某(化名)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

经查,2024年2月3日,孟某接收到某某贷的信息并按提示添加客服专员微信好友后,该客服要求孟某刷账单流水才能达到网贷要求,孟某便按该客服指示多次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款项(其中1笔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并转账至该客服指定账户。

5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宝兴县公安局依法对孟某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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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行政责任

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02

民事责任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还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出借银行账户多发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亲属之间、合伙人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互相出借银行账户。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断:出借银行账户是偶发性的,还是经常性的;银行账户由谁控制;银行账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账户出借人有无谋利;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具有不法目的(如将银行账户出借给失信被执行人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

当然,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也不一定均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银行账户出借人只是偶发性的接受借款人的指示接收借款,并未将银行账户交由借款人长期支配使用,且并未因出借银行账户获利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03

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出借银行账户还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交易安全,还可能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当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不能随意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平安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