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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以金钱为标的的执行,行为类执行案件往往存在矛盾深、风险高、难度大等特点,当事人身份联系紧密、主动履行率低、时间跨度长,致使矛盾的化解超越了标的本身,其本质是双方冲突的有效调和。

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中,赵家兄弟因土地的权属产生了矛盾,弟弟赵某军最终一纸诉状,将哥哥赵某生告上了法庭

时间回到2018年,政府对赵家的共有土地进行了确权,并发放了农村承包经营权证,赵家三兄弟(赵某荣、赵某生、赵某军)与母亲白某各分得一份,确权后哥哥赵某生无故耕种全部承包土地,并百般阻挠弟弟赵某军对承包地的耕种。

后经我院判决,要求被告哥哥赵某生不得阻拦弟弟赵某军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判决生效后,哥哥赵某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无奈,弟弟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哥哥,对其晓之以理,但哥哥以“再考虑考虑”作为缓兵之计,百般推脱并拒绝配合。针对此情况,执行法官认为,此案属于行为执行,双方当事人又是同胞兄弟,关系身份特殊,希望能够在法院的调解下,让双方彼此理解,化解矛盾,从而达到更好的执行效果。

为了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法理与人情的二者兼顾,执行法官联系了村主任柴某对赵家兄弟进行劝解说服,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当地村委会的协调下,赵家兄弟二人达成了和解,彼此互让一步,案件执行完毕。

来源: 兴和县人民法院